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
颁布日期:2003-04-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30402

实施日期:20030402

文号:[2003]高检研发第10号

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函)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IC电话卡的行为如何认定的请示》(辽检发研字[200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法制作或者出售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数额可以根据销售数额认定;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而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白银市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首批市级风景名胜区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