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度粮油仓储设施统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粮食局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度粮油仓储设施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展〔2013〕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做好2013年度粮油仓储设施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

2013年度粮油仓储设施统计对象为从事粮油购销、储存、加工等经营业务,且自有仓房容量不小于500吨或油罐罐容不小于50吨的各类粮油企业。

二、统计内容

2013年度粮油仓储设施统计指标体系与往年基本保持一致,统计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库容情况、机械设备情况、经营情况等。主要调整指标有:“有效仓容”调整为“符合储粮要求仓房容量”;将“需大修”、“待报废”仓容调整为“需维修”、“需重建”仓容,并规定二者之和为“危仓老库仓容”。

三、统计工作要求

(一)统计分工。粮油仓储设施统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统计对象向当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数据,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上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的直属及控股企业由上述单位分别统计。

(二)加强数据审核。粮油仓储企业和各级汇总单位要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审核,避免漏报、重复填报,保证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粮油仓储企业填报数据必须经企业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各汇总单位汇总的数据必须经单位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方可报出。

(三)时间要求。本年度统计截止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请各省(区、市)粮食局及相关单位于2014年4月3日前将统计资料报送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四)上报资料要求。各省(区、市)粮食局及相关单位报送的统计资料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正式文件2份(文后附分析报告及数据报表),由软件生成的统计数据上报文件、分析报告的电子文本各1份。粮油仓储设施统计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本均须通过机要渠道交换,不得使用电子邮件和普通邮递方式传送。

(五)统计软件下载。为保证数据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粮油仓储设施统计使用专用软件进行数据采集和汇总。相关软件可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的仓储管理栏目下载。

流通与科技发展司联系人:李鹏飞、姚顺。联系电话:010-63906977/6909(传真)。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909室。邮编:100038。

附件:1.粮油仓储企业仓储设施统计年报表

2.粮油仓储企业仓储设施统计指标解释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1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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