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高昌故城遗址文物本体及环境监测预警系统方案的意见
关于新疆高昌故城遗址文物本体及环境监测预警系统方案的意见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办保函〔2015〕874号 ---|--- 颁布日期:2015-06-12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新疆高昌故城遗址文物本体及环境监测预警系统方案的意见 办保函〔2015〕87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关于新疆高昌故城遗址文物本体及环境监测预警系统方案的意见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办保函〔2015〕8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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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新疆高昌故城遗址文物本体及环境监测预警系统方案的意见
办保函〔2015〕87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送〈新疆高昌故城遗址文物本体及环境监测预警系统方案〉的请示》(新文物保发〔2014〕3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对所报方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应认真对照我局《关于新疆高昌故城遗址文物本体及环境监测预警系统方案意见的函》(办保函〔2013〕544号)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深化完善所报方案。
二、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应分期编制建设方案和实施。应首先选取有代表性的类型和局部进行小范围试点,并组织专业机构与管理机构合作开展相关专题研究,积累实践经验并证明有效可行后,在进一步完善监测工作思路、监测方法、梳理设备需求的基础上,再行推广实施。
三、所报方案中的缺项如人为破坏、城乡和旅游发展压力、工程干预措施、游客承载量等,应纳入后续扩展项目另行编制方案报批。
四、应将日常巡查等人工采集数据方式深度整合到该平台中,确保其高效、易用。
五、补充详尽的传输系统建设方案、设备布置图、监测中心布置图等,补充说明各监测仪器的具体安装点位和方式,尽可能减小对遗址本体的破坏。
六、不得建设室外环境监测子系统,应做好沟通衔接,直接引用气象、环境等相关机构的监测数据。
七、土壤电导率与土壤含水率监测属同一目的,应予整合;进一步论证梯度土壤温度监测的必要性。
八、按照上述意见严格核减经费预算。
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补充、修改并经你局初审合格后,另行报批。
专此。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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