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兴新四军苏浙军区旧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文物保函〔2015〕1698号
颁布日期:2015-04-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长兴新四军苏浙军区旧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698号

浙江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长兴新四军苏浙军区旧址保护规划立项的请示》(浙文物发〔2014〕9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兴新四军苏浙军区旧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长兴新四军苏浙军区旧址的简介,进一步明确文物本体构成。

(二)深化文物建筑历史价值评估,加强文物建筑保存状况的评估,分析文物本体、周边环境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和整治要求。

(三)合理划定保护区划,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控制指标,严格控制文物周边村庄建设项目,保护文物及其环境风貌。

(四)重视展示利用规划。将文物保护与展示利用、爱国主义教育相结合。新建展示项目应尊重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与当地人们的生产、生活习惯相适应。

(五)该规划应注意与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新四军苏浙军区旧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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