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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进口原产于南苏丹货物税率适用的公告
|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6号 |
|---|---|
| 颁布日期:2015-06-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6号(关于进口原产于南苏丹货物税率适用的公告)
根据2015年3月24日我国与南苏丹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谅解备忘录》规定,自2011年11月22日起,相互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据此,自2011年11月22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南苏丹的货物,适用关税最惠国税率。对于提供税收担保进口的货物,请海关及时通知企业按照关税最惠国税率办结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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