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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修改《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文号:公告2011年第74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4号(关于修改《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我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已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中的商品名称及编码由2002年版《协调制度》(HS)向2007年版《协调制度》转换达成一致。现将转版后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予以公布。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5年第32号所附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同时废止。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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