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关于评选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颁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体育总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关于评选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体育局: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体育战线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体育强国的奋斗目标,全面推进各项体育工作,开创了新的局面,特别是在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体育科研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振奋精神,倡导改革创新、团结奉献精神,激励全国体育系统干部职工深入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体育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决定,表彰一批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范围为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

2.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范围为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在职正式职工。其中,运动员、教练员在人事关系所在地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1.表彰名额: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70个,全国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45名。

2.推荐名额: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102个,全国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77名(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紧紧围绕新时期体育工作的中心任务,在促进体育事业全面发展过程中取得显著成绩。

3.领导班子凝聚力强,团结协作,创新意识强,能够驾驭和应对复杂局面,在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体育科研等方面有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

4.事迹突出,在本地区、本部门有重大影响,得到体育系统干部职工的广泛赞誉和高度认可。

5.近五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

(二)全国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素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爱岗敬业。热爱体育事业和本职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好,综合能力强,勇于开拓进取,在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3.业绩突出。在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体育科研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急难险重的工作中表现突出。

4.作风优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热心服务,勤奋工作,办事公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5.无违法违纪问题。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公示、省级范围公示和全国范围公示。

1.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和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体育管理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各省级评选机构负责审核本地区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各省区市须对上报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的推荐对象进行优先排序,并于2013年5月31日之前,报送本地区评选推荐的集体、个人有关材料。

3.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并确定推荐对象后,于2013年6月20日前反馈各省级评选机构。省级评选机构在本地区范围内对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各省级评选机构在省级范围内公示后,于2013年7月10日前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5.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对象进行复审后,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6.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难度大的地方和岗位上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并在学术、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三)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进行,认真做好把关工作,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典型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各地方评选机构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地方推荐评审过程中,将根据情况安排实地调研,确保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不搞弱势陪选。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并停止该地区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见附件5)。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省级评选机构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初审材料请各省级评选机构于2013年5月31日之前报送,初审材料包括:省级评选工作机构评选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推荐对象主要事迹,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翔实、业绩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以内,可另附页。正式推荐材料请各省级评选机构于2013年7月10日之前报送,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全国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4),《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附件5)。其中先进事迹材料分为推荐对象综合表现、主要突出事迹两部分,字数控制在2000以内。推荐的先进集体需附6寸反映本单位工作的不同内容彩色照片4张;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需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5张,5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照片均请同时发送电子版,并请注明单位、姓名。

上述材料纸质版用A4纸上报,一式6份。审批表等可到国家体育总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网址为:http://www.sport.gov.cn,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通过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发至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编制劳资处。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成立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管理部门,应成立相应评选机构,负责本地区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评选工作,并于2013年5月15日前将评选机构成员名单、工作人员联系方式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杨晓君

电话:(010)87182725、87182258

传真:(010)8718272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

邮编:100763

E-mail:[email protected]

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电话:(010)84233475

传真:(010)84233475

附件:1.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doc

2.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表.doc

3.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doc

4.全国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doc

5.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doc

6.推荐对象汇总表.doc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

20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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