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2014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邀请不是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我区选出的驻桂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三、自治区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

四、自治区的其他省级领导;

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

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九、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十、自治区党委部、委、办、局各一位负责人;

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直属公司各一位主要负责人;

十二、自治区人民团体各一位负责人;

十三、驻邕中直副厅级以上单位各一位负责人;

十四、在邕的高等院校各一位负责人;

十五、广西军区、驻桂空军、武警广西总队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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