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加强中小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加强中小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政办秘〔2014〕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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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加强中小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加强中小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3日
安庆市加强中小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安全、有序、高效、多种方式并存的学生上下学乘车体系,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规范服务、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运营有序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减少和避免学生交通伤亡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学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全面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学校布局调整、资源整合工作,不断优化中小学布局。
(一)合理调整学校布局。根据人口和城乡区域变化,坚持教育规模与教育人口相适应,根据学龄人口变化和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科学确定学校数量和办学规模,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严格按照就近入学原则,调整和优化学校布局,在家校距离远、上下学交通不便的自然村适当保留一批教学点。结合生源分布状况和增减实际,科学合理调整学校设置。
(二)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强薄弱地区学校建设,特别是高度重视偏僻教学点的改建、扩建工作。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均衡发展,吸引学生就近入学,逐步减少远距离上学的学生规模。改善学校寄宿条件,加强学校食堂建设。
三、加快公共交通和农村道路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要立足实际,积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进一步加快农村道路建设,增加交通运力,为学生上下学提供方便。
(一)加快完善农村路网。结合农村路网改造,加快推进镇村道路建设和危桥改造等工作,努力提升乡村公路标准,完善公路防护设施,合理规划运行线路,尤其要在学校周边和学生上下学路段增设各类交通标识和会车点,加装安全防护设施,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运行创造良好条件。
(二)大力发展镇村公交。通过“公交化”运作,进一步合理规划公交线路,公交站点优先在学校附近设置,特别在上下学时段,适当增加发车班次,集中镇村公交资源接送学生上下学。制定和实施镇村公交发展方案,实施镇村公交试点项目,加大推广推进力度,提高农村公交线路对学校的覆盖率。
四、强化校车安全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明确责任,落实举措,强化审核监管,全力确保校车安全。
(一)明确管理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校车管理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庆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宜政办秘〔2013〕59号)等规定的职责分工,特别是宣传、公安、教育、交通等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扎实推进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宣传部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宣传,大力宣传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乘坐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套证及报废车辆的危害性。通过道路交通安全专题片、公益广告、滚动字幕等形式,提醒学生及学生家长注意交通安全,并结合不同时段和各地实际确定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的宣传报道重点和密度。
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载、超速行驶、酒
后驾驶、无牌无证、无保险、假牌假证、不遵守交通信号指挥等交通违法行为;及时主动指导办理专用校车的各项手续;指导、督促、检查车辆检测机构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依法予以查处;对用报废车、拼装车接送学生的车辆一律收缴并强制报废处理;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违法提供校车服务的,除依法处罚外,情节严重的,抄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规严肃处理;配合教育部门对中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在学校上学、放学时段安排警力到学校周边以及重点路段执勤、巡查。及时完善校园周边交通安全设施,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幼儿园)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认真调查摸底并及时更新接送学生车辆的总体情况,并登记备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基础实、台账全;督促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师生和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对接送学生车辆存在非法营运的行为进行查处;积极参与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和专项联合整治行动。
交通部门:配合交警、教育等部门加强对全市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专业客运单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校车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审查,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违法提供
校车服务,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二)探索校车运营模式。
全市校车运营模式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化运营、部门监管”的基本原则建立。
政府主导。各县(市)、区政府全面规划,整合资源,统一组织实施。
市场运作。通过优惠政策,吸纳各类社会资源,规范有序地进入校车领域。
公司化运营。县(市)、区政府组建的校车服务公司、依法设立提供校车服务的企业要实行公司化、规范化、专业化的运营和管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构建运行规范有序的营运市场。
部门监管。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三)营运管理。
1.校车使用许可由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条例》要求的审批流程和时限进行办理。校车要参照客运班线标准和《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足额及时投保。
2.现有的校车服务提供者要规范运营和管理,车辆应当符合校车标准,实行公司化经营。
3.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校车信息管理工作分解到各相关部门,建立校车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平台。教育、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对校车变更信息及时跟踪登记,对异常情况及时预防处置。县(市)、区政府根据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标本兼治,切实优化校车运营环境。
4.各县(市)、区政府对涉校涉生农村公路建设按照“三优先”原则,优先建设校车通行路段,优先保障校车通行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优先考虑校车通行路段的路面改善规划,确保校车通行路段安全畅通。交通运输部门要从交通建设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完善农村道路特别是校车通行路段的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加强交通安全防护。
入园幼儿接送乘车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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