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1〕56号)精神,努力提升对中小企业、“三农”、创业就业等经济社会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措施。

一、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一)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创设规模为每年200万元,由市财政拨付。今后视中小企业贷款增长、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效果以及财力状况,相应扩大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各县、区政府也要设立每年不少于200万元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对当地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

(二)专项资金补偿的对象为当年直接向中小企业发放的1年期以下(含1年期)、浮动利率不超过国家规定基准利率30%的贷款出现直接损失的金融机构和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出现代偿损失的担保机构。

(三)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直接发放的贷款及损失情况,经同级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同级支行审核后,由同级财政按其直接损失的10%予以补偿。

(四)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代偿损失等情况,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同级财政按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实际代偿损失的30%给予补偿。

(五)市政府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偿申请拨付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亳州市中心支行、亳州银监分局制定。原则上市财政每年给予市级金融机构和市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总额控制在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以内。当年风险补偿资金如有结余,转为下一年度使用。

二、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

(六)市财政在已拨助保金铺底资金300万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00万元,县、区财政各安排300万元铺底资金,用于开展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助保金贷款业务。市、县、区财政今后每年各拨付300万元的助保金铺底资金。

(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的小企业、微型企业贷款,按其当年季末平均余额增加额的2‰给予奖励。市财政分担50%的奖励资金。

(八)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加且担保放大倍数达到5倍(含)以上的,同级财政对其融资担保放大倍数5-10倍(含)部分对应的融资担保额,按1.5‰的比例(单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和业务拓展经费补助等。

(九)对依法合规经营且担保放大倍数3倍(含)以上、平均综合担保费率低于2%(含)以上、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不以任何形式向客户收取保证金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按其当年的融资担保费收入的20%予以补贴,单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分担30%。补贴资金纳入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入核算。

(十)对改制成功且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上市后备中小企业,在省财政补助100万元的同时,我市同级财政给予100万元的补助;上市成功的,在省财政奖励50万元的同时,我市同级财政给予企业50万元的奖励;将省财政给予企业所在地政府100万元的奖励全额奖励给上市企业。中小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对上市中小企业成功实施再融资的,在省财政奖励50万元的同时,我市同级财政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十一)对成功发行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集合票据的中小企业,在省财政补帖的基础上,我市同级财政给予发行费用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三、支持加强“三农”金融服务

(十二)各县、区要积极扩大大棚蔬菜、肉牛养殖、养鸡、养猪、农机等大宗农作物和重要畜禽产品、大型农业机械保险覆盖面,给予参保农户适当的保费补贴,提高广大种植户、养殖户参保的积极性。

(十三)依法合规经营的新设县域涉农融资性担保公司,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1倍(含)以上、农业项目担保额占比50%(含)以上的,给予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单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新设涉农融资担保公司的开办经费补助。

(十四)对新设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地财政分担50%的奖励资金。

(十五)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增设分支机构。对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在县域内新设的分支行,按每个30万元予以奖励。

(十六)支持农村信用社改组改制,做大做强。对成功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税减免政策延长到2015年。省级银行在我市新设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的,给予每个新设机构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七)完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季度平均余额同比增长15%以上的部分,由中央、省、县(区)财政分别按1%、0.5%、0.5%给予奖励。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其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奖励。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的比例达到50%的,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十八)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按其当年季末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平均余额的5‰给予奖励。当地财政分担50%的奖励资金。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担保业务,按其保单质押部分的季末平均担保余额的5‰给予奖励。县级财政分担50%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用于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和业务拓展经费补助等。

(十九)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同级财政按其实际缴库营业税的40%返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所得税前扣除,分别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相关政策执行。对考核合格、服务“三农”、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2倍的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同级财政按其涉农贷款、工业企业贷款季末平均余额的2‰给予奖励。

四、建立产业发展基金

(二十)发挥财政资金对产业化的支持和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以政府土地经营、国有资产收益、城市经营的部分收益为引领,以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立市级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扶持优势比较明显、市场前景较好、预期收益较高的产业项目,解决企业融资困难。

(二十一)以5000万元中央财政资金、5000万元安徽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联合市内外有实力的资本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等企业,共同出资3亿元,设立新医药创业投资基金,支持我市现代中医药产业发展。

(二十二)市财政和古井集团公司分别出资1500万元,联合市内外有实力的资本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等企业,共同出资3亿元,设立农业产业基金,支持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

五、支持创业促进就业

(二十三)认真落实中央财政对从事微利项目的个人或者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借入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的政策。

(二十四)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同级财政按照基准贷款利率的25%给予财政贴息。

(二十五)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中小企业、“三农”和个人创业的金融创新产品。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金融创新产品评奖活动,对获奖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六、支持地方金融体系建设

(二十六)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在落实省财政给予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奖励的同时,市财政给予引进单位和有功人员奖励。引进一家全国性或省外金融机构在亳州设立分支机构,奖励引进单位和有功人员20万元;引进一家省内金融机构在亳州设立分支机构或设立一家村镇银行,奖励引进单位和有功人员10万元。

(二十七)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增加行业资本实力,促进市场竞争;市、县(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扩大担保公司资金规模,增强担保实力;支持省担保集团采取参股、控股等方式,加快我市担保体系建设。

希望各县、区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步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响应,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措施,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调整业务结构,创新产品服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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