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淮北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淮北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淮北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统计局《淮北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淮北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
淮北市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部署和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服务业统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1〕117号)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淮政〔2009〕4号)精神,针对服务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整体设计、规范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服务业行业和各类调查对象、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满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宏观管理、科学决策以及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为推动全市服务业大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统计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为保证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保持与其他专业统计数据的协调和统一,服务业统计应贯彻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统一要求,实行“在地统计”、“权责发生制”、“市场价格估价”原则。
二、服务业统计范围和统计对象
(一)服务业统计范围。
服务业包括以下14个门类、46个行业大类、179个行业中类、339个行业小类。14个行业大类是:(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批发和零售业;(4)住宿和餐饮业;(5)金融业;(6)房地产业;(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1)教育;(12)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4)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相关行业的详细分类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二)统计对象。
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行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法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民航、银行、证券、保险、电讯、邮政、石油等系统所属的企事业法人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参加服务业统计。
三、统计内容
服务业统计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指标、业务指标和服务业增加值等。
(一)企业(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开业(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控股情况、执行会计制度类型、从业人员等。
(二)财务指标。
企业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原价、所有者权益合计、折旧、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应付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总额、保险费等。金融类企业的财务指标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本期收入合计、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年结余、本期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营支出、经营税金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年末资产、固定资产原价、收入合计、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费用合计、业务活动成本、人员费用、日常费用、税费、管理费用等。
(三)业务指标。
业务指标是指各服务业行业对外提供主要服务的数量或交易额,具体内容根据各有关部门建立的统计调查制度确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类单位不设业务指标。
(四)服务业增加值。
服务业增加值及其构成,主要包括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等指标。各服务业行业增加值的具体构成根据相关统计调查数据及行政记录核算。
四、服务业统计方法
针对服务业统计涉及面广、单位变动快、调查难度大的特点,采用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统计部门与部门统计相结合、现有统计与新增统计相结合的方式,建立覆盖全市、各行业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对服务业行业达到或超过限额标准的,进行全面统计;低于限额标准的,进行抽样调查;对部门已有行业统计比较健全的,进行整合。具体由三部分组成:
(一)限额以上单位全面调查。
涉及12个行业、36个大类(其中,金融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两个门类,目前统计体系较为完备,通过整合,可直接取得相关数据)。12个行业门类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对以上行业门类达到或超过限额标准的,进行全面统计。
限额以上统计实行年报和定报制度。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3月20日前。定报的调查报告期分别为1—2月,1—5月、1—8月、1—11月,报送时间为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
(二)限额以下实行抽样调查。
涉及10个行业门类、33个大类。调查对象为全市范围内所有未列入限额以上全面调查的法人企业。行业门类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房地产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对以上行业门类未达到限额标准的,进行抽样调查。
限额以下抽样调查建立年报和半年报制度。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3月20日前;半年报调查报告期分别为1—5月和1—11月,报送时间分别为6月20日前、12月20日前。
(三)部门统计数据整合。
主要包括:
1.建立金融业统计数据交换制度,由统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范围包括金融管理、发展改革、商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和单位。
2.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由财政、民政、宗教等部门提供综合资料。
3.个体经营户数据依据经济普查资料以及工商、税务等部门相关行政记录,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科学推算。
五、服务业统计调查限额划分标准(具体见附件1)
六、组织实施和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统筹负责建立本地区服务业统计体系的各项工作,并及时进行工作部署和组织实施。
各级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制度、条块结合、分级实施、集中核算”的要求和“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共同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工作。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是服务业统计的牵头单位,负责本级服务业统计体系的建立和服务业统计制度制定、修订和实施;建立服务业行业统计上报单位名录库;核对无主管行业单位名录库;提供限额以上调查单位名录,确定限额以下调查样本单位;负责无主管部门行业的限额以上法人单位全面调查,重点行业限额以下企业法人单位抽样调查;负责合并同级各部门报送的服务业统计综合资料与自行调查的无主管部门法人单位的资料,汇总出本地区服务业统计综合数据;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的清查,对清查数据进行数据处理;核算服务业增加值;对服务业统计资料进行分析;定期开展服务业统计执法检查;定期发布服务业统计综合资料;对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提供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级服务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业务培训;提供对各地、各部门服务业发展和服务业统计工作情况的考核依据。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行业划分的服务业企业、单位统计工作(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2),建立健全本行业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强化对所属单位和行业管理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的指导,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做好本系统和行业统计资料的搜集、汇总、审核、报送工作。督促本行业的单位及时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对未及时上报统计报表的单位进行催报,配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对本行业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评估、对所属行业的基层调查单位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行业业务统计报表的同时,抄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分析本行业发展的相关情况,根据需要撰写情况说明或相关报告。
七、工作要求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涉及范围广、调查难度大、业务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要求,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
(二)规范统计基础。
统计部门牵头,人事、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工作。加强统计台账和规范化建设,做到数出有据,保证源头数据质量。加强统计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三)强化依法统计。
要广泛开展统计法制宣传,营造依法、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全市所有服务业法人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统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准确、及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不得拒报、迟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全市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本地、本行业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加强对服务业统计数据的管理,严格保守和维护被调查对象的单项统计调查资料秘密、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干扰和阻挠服务业统计工作、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附件:1.服务业限额单位划分标准
2.淮北市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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