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文号:淮府〔2015〕42号
颁布日期:2015-07-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着力解决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培育市场主体

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和农民工创业园的小微企业100%免收租金。(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人社局)

力学计量器具和压力容器检验收费降低20%。(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物价局)

二、支持开拓市场

在使用财政性资金招标和政府采购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产品;本地产品生产企业中标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订合同前,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减半收取履约保证金。(责任单位:市公管局)

淮南市企业产品首次进入大型商场超市、主要宾馆酒店、高速服务区、机场车站和重点旅游景区等,并设立专区或专柜的,对其场地租金给予50%的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由市级政府及部门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展销的,给予展位费全额支持;参加境外展销的,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再给予30%支持。同一企业累计参展支持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

三、缓解融资难题

建立1亿元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解决续贷问题。设立2000万元“风险资金池”,对小微企业造成的贷款担保风险,经认定后,按照“银政担”合作比例给予补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

对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名单的小微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贴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1年期基准利率的50%予以执行,每户企业最多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市融资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费率按不超过1.5%标准收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扶持带动就业

9.小微企业每吸纳1名应届全日制本科以上大学生(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保费用满三个月的),给予1000元奖励。小微企业(2015年)每吸纳一名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并为其交纳社保费用满三个月的,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加强公共服务

社会机构(2015年)免费向小微企业提供培训1000人次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10万元补助。社会机构2015年为小微企业开展10场以上公益性招聘会且每场招聘会招聘单位不少于200户企业的服务机构,经认定后给予每场1万元场地补助。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2015年向小微企业提供技能鉴定、管理咨询、法律维权、担保融资等服务达100户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业务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其他

上述扶持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各责任单位根据此《意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市政府将于年终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没有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目标办)

12.本意见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在淮南依法设立,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微型企业。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不纳入本意见支持范围。

本意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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