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六政办〔2014〕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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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25日
六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3-
1.1编制目的….-3-
1.2编制依据….-3-
1.3适用范围和条件….-3-
1.4工作原则….-3-
2.组织机构与职责….-4-
2.1领导机构及职责….-4-
2.2成员单位、办公室及职责….-4-
2.3工作组组成及职责….-7-
3.预警….-7-
3.1预警分级….-7-
3.2预警发布….-8-
3.3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8-
4.应急响应机制….-8-
4.1响应分级….-8-
4.2响应程序….-9-
4.3响应终止….-9-
5.应急响应措施….-9-
5.1Ⅳ级预警响应措施….-9-
5.2Ⅲ级预警响应措施….-10-
5.3Ⅱ级预警响应措施….-11-
5.4Ⅰ级预警响应措施….-13-
6信息公开….-15-
6.1信息公开的内容….-15-
6.2信息公开的形式….-15-
7保障措施….-16-
7.1人力资源保障….-16-
7.2物资、装备保障….-16-
7.3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16-
7.4交通运输保障….-16-
7.5通信保障….-16-
7.6资金保障….-16-
7.7组织保障….-17-
7.8纪律保障….-17-
8附则….-17-
9名词解释….-17-
六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预案适用于六安市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污染天气。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强化重污染天气预防与应急处置力度,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各县(区)和有关部门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科学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增强应对合力。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承担全市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负责制定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发布和解除市级预警,督导各县区和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等。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2.2成员单位、办公室及职责
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重点局、市文广新局、市政府应急办、市气象局等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会。
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市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分析研判,牵头落实市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检查各单位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会同市环保局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市发改委配合市环保局负责应急预案启动和措施落实工作;负责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适时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的机组实施限产、停产。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中小学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健康防护。
市经信委负责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发布预警信息;配合市环保局指导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减少生产负荷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并督促各地、各单位组织实施。
市公安局负责境内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工作,会同市交通局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监察。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建立市级大气污染预警会商制度,实时交换监测信息,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市属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工作;做好秸秆禁烧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区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指导、督促各县区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市城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时园林绿化工程及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加强道路清扫、冲洗作业,提高作业质量;负责落实露天烧烤、露天垃圾焚烧整治措施;负责拆迁扬尘的管控工作。
市住建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时市政、道路、建筑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配合市城管局做好拆迁扬尘的管控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洁力度;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时公路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配合市公安局等部门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并加强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工作。
市农委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保障工作。
市重点局负责做好市重点工程的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市文广新局负责指导广播电视台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做好应急协调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按照市应急预案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2.3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设预报预警组、应急处置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卫生防护组、专家咨询组。
预报预警组由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组成,负责本市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分析污染趋势,确定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并及时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处置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住建委、市重点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政府应急办等部门和各县区参加。负责应急预案启动和实施工作。
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农委、市交通局等部门参加。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卫生防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教育局等部门参加。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保障等工作;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参与预测分析,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预警
3.1预警分级
依据大气重污染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分为以下4个等级:
(1)Ⅳ级(蓝色)预警: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在201-3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48小时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2)Ⅲ级(黄色)预警: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在301-4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48小时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Ⅱ级(橙色)预警: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在401-5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48小时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4)Ⅰ级(红色)预警: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500,且气象预报未来48小时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以市应急领导小组名义发布,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落实。Ⅳ级、Ⅲ级预警经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Ⅱ级、Ⅰ级预警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报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预警信息内容: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等。
3.3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经监测,预警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调整或解除相应等级预警。预警的调整、解除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4应急响应机制
4.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措施。各工作组、各县区以及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3响应终止
市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调整与解除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并做好总结。
5应急响应措施
5.1Ⅳ级预警响应措施。
5.1.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
(2)中小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5.1.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加大公交运力保障。(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交通局)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减少施工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重点局,各县区)
(3)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区)
(4)排污单位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县区)
5.2Ⅲ级预警响应措施。
5.2.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
(2)中小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3)提醒公众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
5.2.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加大公交运力保障。(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交通局)
(2)根据天气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道口的措施。(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5.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施工场地进出口道路、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增加1次/日);停止建筑拆除和土石方施工开挖工程。(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重点局,各县区)
(2)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黄标公务车全部停驶。无标车禁止进入城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行管局)
(3)增加道路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1次/日)。(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区)
(4)严禁农作物秸秆、生产垃圾、城市清扫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杂草等的露天焚烧;停止施工现场沥青熔化作业。(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重点局,各县区)
(5)钢铁、化工、冶金、建材、电力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降低生产负荷减少污染物排放量。(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县区)
(6)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各县区)
5.3Ⅱ级预警响应措施
5.3.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停止户外活动。(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
(2)中小学禁止户外体育课等活动,幼儿园禁止户外活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应开展防护。(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
(4)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5.3.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加大公交运力保障。(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交通局)
(2)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住建委)
5.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增加2次/日);施工工地停止建筑拆除及土石方施工。(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重点局,各县区)
(2)停止渣土运输作业,禁止冒黑烟的公交车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城管局)
(3)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黄标公务车全部停驶。其他黄标车禁止进入城区。(责任单位:市行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4)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道路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2次/日)。(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区)
(5)严禁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城市清扫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杂草等的露天焚烧;停止施工现场沥青熔化作业。(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重点局,各县区)
(6)钢铁、化工、冶金、建材、电力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进一步降低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县区)
(7)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各县区)
(8)禁止在城区内露天烧烤。(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区)
(9)禁止在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5.4Ⅰ级预警响应措施
5.4.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停止户外活动。(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
(2)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临时停课。(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要加强安全防范;禁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文广新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体育局)
(4)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24小时值班。(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5.4.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
(2)公众停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住建委)
5.4.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增加3次/日);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作业;禁止非媒矿山企业露天开采。(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重点局,各县区)
(2)停止渣土、建筑垃圾和散装物料的运输作业。(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城管局)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黄标公务车及30%以上公务车停驶。其他黄标车禁止进入城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行管局)
(4)增加道路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3次/日)。(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区)
(5)严禁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城市清扫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杂草等的露天焚烧;停止施工现场沥青熔化作业。(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重点局,各县区)
(6)钢铁、化工、冶金、建材、电力等行业及使用涂料、油漆、溶剂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企业中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降低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县区)
(7)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各县区)
(8)停止使用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等非清洁能源锅炉;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设施应使用优质低硫煤。(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县区)
(9)城区禁止露天烧烤。(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区)
(10)禁止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1)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12)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实行交通管制,根据机动车用途、车牌号码、排放标准、行驶区域等指标有选择地进行限行。(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3)采取人工降雨、降雾等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6信息公开
6.1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措施、应对工作进展情况等。
6.2信息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7保障措施
7.1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专业人员队伍、专家队伍、医疗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7.2物资、装备保障
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设备、物资、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7.3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7.4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重要物资及米、面、食用油、蔬菜等群众生活必需品的紧急运输能力,保障城市正常运转。
7.5通信保障
市应急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7.6资金保障
市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为应急能力建设和设备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和重污染天气事件的监测预警、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7组织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7.8纪律保障
加强应对处置工作的巡查、督查和通报力度。对各地、各部门工作不力等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违规排放、偷排偷放的企业,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响应应急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名词解释
9.1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简称AQI(AirQualityIndex),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本预案中AQI指全市总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
9.2无标车
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简称,是指未领取环保标志或经机动车年检尾气不合格的车辆。
9.3黄标车
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简称,是指经检验合格的国Ⅰ(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天然气汽车和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9.4挥发性有机物
简称VOCs(VolatileOrganicCompounds),是指在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Pa、常压下沸点在260℃以内的化合物。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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