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企业首席质量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企业首席质量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企业首席质量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企业首席质量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7月19日
马鞍山市企业首席质量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企业首席质量官队伍建设,增强企业质量竞争力,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安徽省企业首席质量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首席质量官(CQO)是企业第一质量人,经企业法定代表人聘任或主要负责人选拔任命,由质监部门培训合格,全面负责企业质量安全工作,塑造企业质量竞争力。
第三条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全面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提供首席质量官工作平台。省级名牌产品企业、卓越绩效企业和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率先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
第四条市质监局负责全市首席质量官制度的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首席质量官人才库,开展首席质量官资格培训、监督指导工作。县区质监局(分局)负责本辖区首席质量官制度的推行工作。
第五条首席质量官由企业在质量管理岗位人员中聘任。担任首席质量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实践经验和较好的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
(三)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四)取得中级以上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年以上质量工作经历,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它任职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有权机关认定的,不得担任首席质量官: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质量岗位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或受刑事处分的;
(二)曾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曾滥用职权,干预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
(四)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企业秘密或者合作伙伴信息,损害企业或者合作伙伴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损害合作伙伴和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七条首席质量官应承担以下质量职责:
(一)负责组织企业中长期质量战略规划的制定、短期质量计划的实施、先进质量理念和方法的应用与推广;
(二)参与企业质量有关的经营决策,负责组织编制质量改进计划,查找质量管理薄弱环节,分析和制定质量改进措施,确定质量赶超目标;
(三)负责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和绩效考核;
(四)负责加强企业质量监督管理,夯实标准计量、产品质检和认证,以及质量体系建设、方法推广和持续改进等质量管理基础。开展企业群众性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升产品质量;
(五)负责组织创建企业质量文化,提出质量承诺,形成质量愿景,加强沟通协调、教育培训,管理外部资源,策划和提升企业质量核心竞争力。
第八条首席质量官的岗位权限:
(一)提出企业质量战略和年度计划方案的建议与实施权;
(二)参加企业总经理例会,参与企业质量相关的经营决策权;
(三)对企业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质量监督检查与审核批准的质量否决权;
(四)对企业体系建设、质量改进、方法推行、人才培训等“大质量”的绩效考核权;
(五)推进企业品牌和质量文化的组织创建权。
第九条首席质量官应遵守以下基本行为规范:
(一)首席质量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及时发现并报告企业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二)首席质量官履行职责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出独立、审慎、及时的判断,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
(三)首席质量官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合作伙伴资料秘密,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企业秘密或合作伙伴信息,损害企业或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
(四)首席质量官应当积极参加各种义务性质量咨询服务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十条企业可以根据情况,赋予首席质量官相应的岗位待遇,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享有企业领导副职的岗位待遇;
(二)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优先待遇;
(三)享有质量活动相关经费的管理权;
(四)享有推荐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优先待遇。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重视首席质量官及质量管理人才的教育培训,制定本单位质量管理人才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质监部门应加强对首席质量官及企业质量管理人才的培训辅导,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教程,定期开展培训。
第十三条经质监部门或相关机构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发放首席质量官培训结业证书。企业凭培训结业证书聘任首席质量官,首席质量官应当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课程内容,并于每年年初向质监部门上报质量提升与改进课题,年末提交履职报告。
第十四条首席质量官应当及时将聘任或者变更情况向市质监局备案,市质监局及时将备案情况上报省质监局,纳入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监部门可建议首席质量官所在企业解除聘任:
(一)对企业质量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拖延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二)未完成相关继续教育课程和质量工作绩效的。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首席质量官岗位津贴,与绩效考核相挂钩;对首席质量官必要的工作经费和继续教育经费予以保证。
第十七条质监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首席质量官经验交流、成果推广发布和优秀首席质量官评选等活动,对质量成效显著的,提请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或作为推荐国家、省等部门表彰的重要条件。
第十八条县区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工作列入质量强县(区)的考核内容;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情况列入评价企业名牌产品、质量信用、质量奖励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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