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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闽发改政策〔2011〕98号 |
|---|---|
| 颁布日期:2011-01-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审批问题的意见
(闽发改政策〔2011〕98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
近来,我委收到一批涉及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审批问题的行政复议案件,在审理中发现一些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对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为规范此类项目审批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存在较大差异,
今后不应再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二、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即:“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审批管理可按此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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