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矿管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加快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审批工作,简化审查审批环节,更好地服务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福建省铁路建设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补偿管理办法》(闽政办〔2012〕1号)和我省实际,按照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原则,现就我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境内拟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用地和有关工程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影响范围,持影响范围拐点坐标(纸质和电子版)、建设项目影响范围示意图、《福建省拟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表》(见附件)及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向省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项目影响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采矿权、探矿权,下同)设立情况。
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应做好全省矿产地、采矿权、探矿权资料数据的日常收集工作,建立全省矿产地、探矿权、采矿权动态空间数据库,为建设项目及时出具查询结果。
二、经查询拟建项目影响范围内无压覆矿产资源的,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出具的无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结果出具证明。
三、需压覆矿产资源的拟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写《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必须明确拟建项目压覆区范围、压覆储量、拟建项目压矿必然性论证、经济社会效益对比分析结论;压覆普通建筑材料用的砂、石、粘土矿,资源储量为小型的非重要矿产资源(除高岭土、叶蜡石、萤石、水泥用灰岩、玻璃用砂等矿种外)及资源储量未经评审备案的矿区可不编写评估报告。
影响范围内已设立矿业权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未能如期签订协议的,建设单位可持所在地市、县政府出具的负责协调双方签订协议的承诺函,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但在实际压覆(供地)之前,应完成补偿协议签订,建设单位须将协议原件(1份)备案至省国土资源厅。
四、申请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须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申请报告;
(二)拟建项目立项文件;
(三)《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表》;
(四)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
(五)与矿业权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或所在地市、县政府出具的负责协调双方协议签订的承诺函,如影响范围内无矿业权的,可不提交;
(六)与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有关的其他资料。
五、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省国土资源厅自报件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压覆矿产资源的批复;属于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省国土资源厅自报件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附件:福建省拟建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表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2012年12月3日
附件:
·福建省拟建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表.doc
http://www.fujian.gov.cn/zwgk/zxwj/bmwj/201212/P020121221613135611823.doc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