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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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意见
莆政办〔2014〕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镇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4〕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领导
乡镇(街道)统计是统计工作的基础,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实行统计工作一把手负责制,主要负责人是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切实做到统计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确保乡镇(街道)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二、健全机构,加强乡镇(街道)统计队伍建设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明确承担乡镇统计职责的机构,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村(居)委会要选配相对稳定的人员负责村级统计工作。有条件的乡镇或经济总量大、人口多、统计调查单位多的乡镇(街道)应当设置统计机构(采取挂牌方式)。有条件的县(区)可参照城厢区的做法,对乡镇(街道)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实行垂直管理或派出管理,形成一支稳定的、具有专业素质的乡镇(街道)统计队伍。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变更时,应当向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计机构备案。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计机构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综合素质。
三、规范业务,推进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要按照《福建省乡镇统计工作规范(试行)》和上级统计部门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工作制度,规范统计业务流程,努力提高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确保数出有据。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对外提供和使用的乡镇(街道)统计数据,应当与上级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公布的统计数据相一致。
四、依法统计,确保乡镇(街道)统计数据质量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等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对干扰统计工作或强令、授意下属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人和事,要依法严肃查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和人员要严格依法实施统计调查,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落实保障,强化乡镇(街道)、村(居)统计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切实保障好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经费,保障乡镇统计机构正常运转。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协调、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按岗位、人员配置人手一台统计专用计算机等必需的办公设备,实现乡级与省、市、县统计网络互联互通。
六、考核督查,建立乡镇(街道)统计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市统计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指导,市统计局、市监察局要对《福建省乡镇统计工作规范(试行)》及本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统计基础工作差、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乡镇(街道)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促进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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