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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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
莆政办〔2013〕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规范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切实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决定》(莆委发〔20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关系到食品安全、环境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是一项民生工作,规范病死畜禽的处理,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对于有效控制动物疫情传播,有效解决病死畜禽污染环境问题,从源头上遏制病死畜禽流向市场或随意丢弃,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乡(镇、街)要从讲政治、顾大局、促民生、保安全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强化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把此项工作纳入日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二、属地管理,落实责任
畜禽饲养者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出售和随意丢弃。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要按照“业主负责、属地管理、就地处理”原则,依法组织做好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病死畜禽公共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人员招聘,无害化处理流程监管,管理费用筹措、支付,消毒防护物资采购发放等,对散养病死畜禽(包括来源不明的陆地、水体中的病死畜禽)进行收集并无害化处理。
行政村要制定乡规民约等有关制度规范养殖者处置病死畜禽行为,促进群众互相监督,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和食品质量安全。
三、完善制度,强化保障
(一)严格规模场无害化处理
规模畜禽饲养场必须修建与其养殖规模相配套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立上墙无害化处理制度,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食用、不销售、不转运、不乱丢的就地无害化处理原则,对本场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要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自行规范处置,要健全本场无害化处理档案记录,每月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机构上报本场动物发病死亡及无害化处理情况,做到有据可查。对拟保留或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畜禽规模场,必须配备24小时监控摄像,对无害化处理全过程进行摄像、记录、存档等,以备检查,无害化处理全部档案记录至少保存2年。对于不符合《莆田市2013年畜禽污染整治工作方案》(莆政办〔2013〕36号)文规定要求的规模畜禽饲养场要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关闭。
(二)完善公共无害化处理
对散养畜禽,结合我市畜禽污染整治,以可养区为重点,由属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以乡镇为单位合理规划、投资兴建无害化处理池等公共无害化处理设施,具体承担散养病死畜禽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日常运转纳入当地乡(镇)政府监督管理。按照莆政办[2013]64号文要求,今年9月底之前,全市5个县(区)的10个重点乡镇,每个乡镇要建成2口以上公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每口容积在100m³以上)并投入运转使用,再结合辖区内散养畜禽养殖实际状况逐步全面推进。
对公共无害化设施,乡(镇)政府要聘用专职管理员。管理员由无害化处理设施所在村委会推荐,经县农业部门培训、考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聘用,并发放工作证,管理员持工作证上岗。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管理员管理,强化无害化处理过程的巡查和监督,确保各项无害化处理措施落实到位。管理员身份及运输车辆信息,应在乡镇人民政府及公安派出所备案,接受监督。要建立工资补贴制度,定期发放工资补贴、防护用品。要建立无害化处理报告制度,无害化处理设施管理员负责无害化处理对象和数量的登记,建立处理台账,每周经村委会确认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每月汇总确认后报县(区、管委会)农业部门,县(区、管委会)农业部门汇总后分别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农业部门备案。
农业部门负责业务指导,要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安全措施,病死畜禽收集、运输、投放、消毒、施菌等过程以及管理员技能要求、防护措施、定期体检等内容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并培训到每个管理员。
(三)落实资金保障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所需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维护、无害化处理管理员补贴、消毒防护用品购置等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应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按国家、省规定应对规模猪场无害化处理病死猪进行补贴(每头80元)的地方配套部分,也应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主动牵头以村为单位,采用村民一事一议的办法向养殖者筹集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养殖者按养殖规模向村委会缴交一定数额的无害化处理资金,用于进一步提高管理员的补贴待遇,村委会要专款专用,村财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市政府每年安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无害化处理工作运作、规模场监控摄像配备、公共无害化设施建设管理给予补助。
四、纳入绩效,强化督查
要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开展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在组织领导、工作制度、技术规范、管理员管理、媒体宣传、登记报告、资金保障、考核机制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工作人员,予以相应的问责,对工作措施落实,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
五、加大宣传,依法监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一步加大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通过与养殖业主签订责任书、发放告知书等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病死畜禽对环境、养殖、食品安全、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性,告知经营或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等行为的严重违法性,进一步提高养殖者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的自觉性;农业、工商、经贸、质监、卫生、公安等相关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畜禽养殖、畜禽屠宰和畜禽产品流通、冷藏、加工、餐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销售病死畜禽和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的违法行为,形成高压严打态势和防群控良好格局。
六、积极探索,完善体系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意义重大,要积极探索,认真分析和总结当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在技术手段、组织形式、运作方式、管理模式、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强化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同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企业、养殖专业合作社、畜禽养殖相对密集的乡镇、村设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使用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机,采取绞碎、发酵、杀菌、烘干等先进工艺处理病死畜禽,努力探索一条适合我市实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科学道路。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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