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厦工商综〔200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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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厦工商综〔2009〕9号
各区工商局、市局各相关处室:
现将《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七日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网络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网络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度,促进本市网络市场的繁荣和稳定,依照《福建省工商局关于2009年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工作意见》(闽工商网〔2009〕2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部门依法开展网络市场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工作。
本规定所指的网络市场经营主体,是指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并拥有独立域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或个人。
第三条本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网络市场经营主体登记过程中,对于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注册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各类网络市场经营主体依法登记注册后,自愿依照本规定办理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
第五条本市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部门作为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受理机关,负责经营场所在本辖区的网络市场经营主体的备案工作;工商所可以根据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开展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工作。
上述备案受理机关应当在工作场所设立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的业务窗口。
第六条厦门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管理处负责组织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业务培训,指导备案受理机关开展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工作。
第七条网络市场经营主体申请备案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申报:
㈠通过现场申报的,应当到备案受理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㈡通过网上申报的,应当登陆“福建工商行政管理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平台”提交备案申请,并在提交申请后3日内将相关材料备齐提交给备案受理机关。
第八条网络市场经营主体申请工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申请表;
㈡经营主体资格类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㈢网站(网页)权属类材料,包括:域名证书复印件或者域名授权使用协议书、网络经营服务合同(协议)复印件等;
㈣网站(网页)维护管理类材料,包括:主要网络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网站建设合同(协议)复印件、服务器托管合同(协议)或者虚拟空间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等;
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㈠、㈡项规定类别是必须提交的材料,㈢、㈣项根据实际情况每类至少提供一种;对于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提交的复印件上签章署明与原件一致。
第九条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应当确保所提供备案的材料合法、真实、有效,并自行承担提供虚假材料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备案受理机关应当对经营者报备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采集录入“福建工商行政管理网络市场监督管理业务平台”完成备案;经营者通过网上申请报备的,应当在其提交了完整的报备资料后予以备案。
备案申请人提交的报备材料不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并待材料补充完整后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限备案。
第十一条备案机关予以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后,应在“福建工商行政管理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平台”发布备案公告,并向备案申请人发放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号和备案电子证书,指导经营者将工商电子图标贴置于网页右上方。
第十二条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电子证书有效使用期限自备案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
经备案的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备案机关提交《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年度审查报告书》,申请备案电子证书续展使用时限。
第十三条经备案的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在应在下列事项变更后1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登记:
㈠营业执照的登记注册事项中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的;
㈡网站名称变更的;
㈢网址变更的;
㈣主要网络管理人员变更的;
㈤其他依法应当变更的事项。
第十四条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在申请备案变更时应当提交《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变更申请表》,其中变更的事项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或合同文书的,应当提交相关许可审批证件或合同文书复印件经备案受理机关核对。
第十五条备案机关在受理备案变更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修改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数据库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备案受理机关在出现下列事由时应当终止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
㈠主体办理注销登记的;
㈡主体被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㈢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年度审查;
㈣出现应当终止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经营者申请办理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终止的,应当填写并提交《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终止申请表》,可以到备案受理机关现场提交或登陆“福建省网络经营主体备案服务网”提交。
第十八条备案受理机关在受理备案终止申请或发现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存在本规定第十五条列举的备案终止情形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终止备案,修改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数据库相关信息,撤回备案号和备案电子证书,并发布备案终止公告。
第十九条《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申请表》、《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变更申请表》、《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终止申请表》、《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年度审查报告书》由厦门市工商局负责制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厦门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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