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权限划分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号:厦人社〔2011〕212号
颁布日期:2011-10-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权限划分问题的通知

厦人社〔2011〕212号

各区人社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厦府【2011】200号文)对我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下简称特殊工时制)行政审批权限做出调整,区属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由区人社局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审批权限的划分

根据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的有关规定及我市特殊工时制审批的实际情况,我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审批采取属地管辖和分级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一)下列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由市人社局审批:

1、中央属、省属、军队属在厦企业;

2、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3、在市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

4、在市级及以上政府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5、外地企业在厦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办事处。

(二)除上述用人单位外的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一般情况下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准由登记注册地所在区人社局审批;企业的实际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工作场所不一致的,由企业实际经营场所所在区人社局审批;一个企业在多个区有经营工作场所的,由注册地所在区人社局审批。

对于各区无法协调解决的以及本通知未能明确的审批权限,本着高效、快捷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宗旨,企业登记注册地所在区人社局应接受企业申报材料,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决定其审批权限归属。

二、加强审批权限下放后的特殊工时制管理

(一)各区要根据《劳动法》、《行政许可法》及部、省、市有关规定,认真行使特殊工时制行政审批权,并按照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驻行政服务中心。

(二)各区应指定专人办理特殊工时制审批,办理流程、要求可参照市里审批办法并结合各区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办事流程,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各区应在每年的6月20日前及12月20日前将各区审批特殊工时的情况汇总报送市人社局。

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沟通。联系电话:5325827。

三、审批权限下放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起。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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