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定西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定西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9日

定西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集贸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规范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经营场地,有若干经营者进行农副产品、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等商品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种专业性、综合性的批发、零售市场。

各种定期或不定期的民间物资交流会、商品展销会、早市、夜市,有商品交易的山会、庙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乡镇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集贸市场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方便群众和依法管理原则。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集贸市场的统一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商务、工商、公安、住建、规划、税务、物价、城市执法、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农业、畜牧、环保、住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场规划、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方兴办、方便生活的原则,与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第二章集贸市场经营活动

第七条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第八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

经营饮食、食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经营中药材和药品的,应持有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农民自种、自采、自销的中药材除外。经营农药、种子的应持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从事刻字、印刷、文化、娱乐、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经营的,应持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证。

第九条农民可直接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

第十条在集贸市场销售商品,必须使用合格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应定期送检,凭计量鉴定机构核发的《合格证》使用。

第十一条动物及其产品应按有关规定检疫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凡经检疫的动物及其产品,应具有规定的检疫证明及检疫印章和标志。

第十二条集贸市场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伪劣商品;

(二)赃物、赈灾物资和来历不明的物品;

(三)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五)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七)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八)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食品;

(九)报废和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辆;

(十)淫秽物品;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制和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

第十三条集贸市场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买卖票证、文物、金银、外汇;

(二)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短尺少秤;

(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四)从事赌博和看相、算命等迷信活动;

(五)野蛮恐怖、摧残人身健康,败坏社会风气的演艺活动;

(六)收赃、销赃活动;

(七)从事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损坏集贸市场设施和财物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规范集贸市场经营交易秩序。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内各项管理制度,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进入市场交易。

(一)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编号定位。进场经营者在指定位置经营,并在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及有关许可证。

(二)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三)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摆货经营。

(四)市场临街的铺面不得出摊,严禁占道经营,影响交通和市容市貌。

不得在乡镇街道和公路用地范围内乱设乱摆摊点、乱搭乱建货棚。严禁在城市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内摆摊设点。

第十五条加强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经营者进入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确保先体检、后上岗,先培训、后从业,市场开办者应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

(二)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销货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事项,食品进销货台账等档案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三)市场内经营饮食、食品的经营者应做到容器清洁,食品新鲜,防蝇、防尘设施齐备,生熟食分开,销售食品时使用食品夹;

(四)经营人员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必须穿戴洁净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五)市场内饮食店铺、经营腌卤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摊点(店铺)均应配置冷藏设备;

(六)销售鲜肉、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经营摊点(店铺)应有上下水设施,并做到随时清扫,无积水污垢。

第十六条加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

(一)市场内应有相对稳定的保洁人员,承担并做好市场内经常性保洁工作;

(二)市场内垃圾实行袋装化,市场开办者应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洁无损,由保洁人员定期清理;

(三)市场内餐厨垃圾应分类保管,实行及时交予专业处理单位集中无害化处理;

(四)市场开办者应根据市场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消毒杀菌人员,负责市场内消毒杀菌工作,确保市场内消毒杀菌工作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五)市场内店铺、摊位前后严格落实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确保不出现卫生死角。

第十七条加强集贸市场安全管理。

(一)市场内各种安全制度健全落实;

(二)市场安全管理实行值班记录制度,市场内物防、技防措施落实,治安秩序良好。实行巡场值班,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

(三)市场内应保持消防器材和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人不得挤占市场内消防通道。

第十八条加强集贸市场设施管理。

(一)市场内应保持设施配套齐备、功能完善;

(二)市场内货架、池台统一,标牌吊挂、雨蓬设置、“三防”设施等整洁有序;

(三)市场内无坑洼积水,保持道路平整,上下水畅通;

(四)市场内公厕、垃圾台(站)建设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置标准要求,有专人定期清扫;

(五)市场内应设置科普宣传栏、公示栏、监督服务台、意见箱、投诉电话等设施,有专人进行管理。

第三章集贸市场管理

第十九条商务部门是集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制定行业规范,拟定集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的年度计划,并指导和督促实施;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依法对生猪屠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日常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核准市场开办者及市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依法对市场经营行为、上市商品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集贸市场内设置标准计量器具,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并处理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公安部门负责市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整治乱停乱放车辆、无序占道停车、阻碍交通、影响安全等行为。公安消防机构对市场防火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

(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经营主体实行明码标价以及执行相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市场计量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生产加工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内的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五)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六)农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初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和农产品的检测。畜牧部门负责对市场牲畜、禽类及其产品、水产品上市的监督检验工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及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措施;

(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区市场周围流动摊贩的监督管理;

(八)环保部门依法对市场内经营户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抽油烟机等可能产生环境噪音及空气、水污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九)环卫部门负责对市场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十)税务部门负责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

(十一)市场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场建设规划,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规范市场秩序,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管理服务职责。

第二十二条集贸市场开办者是市场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市场物业经营及管理、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负责市场内消防器材、经营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二)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安全防范、卫生保洁等工作。按规定建立和落实商品质量、食品安全、治安、消防、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等制度,保证市场清洁卫生、环境整洁、秩序井然;

(三)指导和督促市场内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质量安全承诺等制度,督促食品销售者召回不合格食品,建立市场内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从事牲畜、禽类批发经营的市场,应当加强对牲畜、禽类的入市检查,核对检疫合格证明,禁止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

(四)按照市场布局,做好划行归市,划线定位,确保商品摆放整齐;

(五)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经营者开展守法经营、文明经商活动;

(六)遵守国家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监察部门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20日印发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