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等单位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定政办发[2010]119号
颁布日期:2010-07-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等单位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定政办发[2010]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驻定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07号)精神,保证地方教育附加的正常征收和入库,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收范围。在本级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二、收入缴库级次。地方教育附加由地税部门代征,按省级20%、市县两级80%的比例分别就地缴入省级和市县两级国库。市县地方教育附加的80%部分中,省直管县全留县级;市与非直管县区的分成,根据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决定,市级重点企业(市电力局、烟草公司、石油公司、邮政电信移动等信息通讯企业及扶正公司分成部分)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归市级,其余全部归县区级。

三、其他。从2010年1月1日起,地方教育附加按本通知规定的收入范围和预算级次征收、缴库。1995年6月8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教育附加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甘地税〔1995〕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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