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金政发〔2013〕111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有关单位:

12月25日,国家林业局通报了18起严重违法占用林地项目,其中涉及我市永昌县河清滩10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永昌县金昌物流中心项目、永昌县农副产品运销加工建设项目。从国家林业局通报的情况来看,永昌县未批先建、边建边批等违法占用林地问题突出,林地管理面临着巨大挑战。为严格执行《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及省上有关加强林地保护管理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林地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责任感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与发展的根基。国务院明确指出“要把林地与耕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加强林地管理,控制林地流失,是贯彻十八大“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当前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迫切需要。但是,我市个别地方乱占滥用林地用于修路、建厂和其他工程项目建设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林地流失和森林资源的破坏。特别是今年永昌县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受到国家林业局及媒体曝光,负面影响很大。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非法占用林地问题的危害性,切实增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责任感,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林地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关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决摒弃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把管护林地资源作为生态建设的主要措施,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的具体体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抓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二、规范程序,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要坚决执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制度,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征占用林地。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大开绿灯,导致违法占用林地。各类建设项目,应尽量少占或不占林地,确需征占用林地的,要严格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和征占用林地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未获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用地申请涉及林地的,必须征得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后,再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招标拍卖挂牌的土地和矿产资源涉及到林地的,应事先征求县、区林业部门意见。

三、强化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增强服务意识,提前介入拟征占用林地工程项目,主动指导和帮助用地单位准备有关申报资料,及时进行现场勘验。要强化征占用林地的后续监管工作,定期开展工程建设使用林地情况的执法检查,对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批东占西、超时用地的违法使用林地行为,要限期整改,依法查处。近期要组织力量对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在认真排查的基础上,依法对非法征占用林地进行处理。情节较轻、主动整改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为其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坚决予以查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森林公安机关要立案侦查。严禁以补办手续代替处罚,严禁以罚代法。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对今后非法征占用林地的,将依法从严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四、严格问责,落实林地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

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把林地保护管理等指标纳入当地及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考核。各级行政一把手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主要责任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辖区内乱占滥用林地现象严重的、在全国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广泛宣传,增强依法使用林地意识

县、区人民政府及林业和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林地的重要价值,宣传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办理征占用林地程序,宣传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性,使保护林地、建设生态意识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同时,要利用反面典型进行教育,选择一些破坏林地的典型案例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在违法征占用林地比较严重的地方,选择一些案例依法公开查办,震慑违法犯罪。通过正反两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使用林地的意识,提高全民保护林地的自觉性。

金昌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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