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全市个体私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全市个体私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1〕180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驻酒有关单位: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全市个体私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促进全市个体私营经济跨越式

发展的实施意见

(酒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促进全省个体私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1〕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提高为科学发展服务、为市场主体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促进全市个体私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结合全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市个体私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意见》的重大意义、战略定位、发展目标、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要准确定位、主动融入,整合优势、提升合力,互联互动、统筹协调,进一步增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充分认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在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巨大作用,努力在促进全市个体私营经济跨越式发展中体现工商部门的新作为。

(二)突出重点,明确目标任务。从2011年起,实施个体私营经济“增量提质”工程,全面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市场主体增长、经营规模扩张、经济结构优化、经济效益提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数量保持每年10%以上的增长速度,注册资本(金)保持每年15%以上的增长速度,努力实现个体私营经济在全市经济中的比重每年提升1个百分点的目标。培育发展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知名度高、竞争力强的私营企业集团,力争全市每年新组建企业集团4户,每年培育发展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规模的私营企业30户。每年争创中国驰名商标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1件以上,甘肃省著名商标10件以上,注册商标增长150件以上。

(三)优化结构、提高效益。个体私营经济每年新增4000人就业,个体私营经济的效益要进一步提升,培育一批诚信守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的示范企业。努力推动个体私营企业转型升级,围绕信息、医药、新材料、生态农业、环保等产业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发挥登记注册准入平台作用,加快我市个体私营市场主体增量提质

(四)制定个体私营企业发展规划。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要求,科学合理制定2011年至2015年全市个体私营市场主体发展规划。

(五)放宽个体私营企业投资领域。鼓励支持个体私营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贯彻“非禁即准”原则;允许个体私营资本依法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公用事业等垄断行业领域;鼓励、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和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领域;鼓励支持个体私营企业投资教育、卫生、体育、文化、旅游等行业;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办法律咨询、信息服务、投资策划、技术服务、旅游休闲、社区服务、社会化养老、人才培训等服务业,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六)放宽个体私营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对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允许名称使用甘肃(甘肃省)行政区划,各县、(市、区)登记的企业名称使用酒泉(酒泉市)行政区划不受任何条件限制。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企业名称中可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于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表述用语。对外地知名字号企业投资项目,允许新办企业名称前冠以控股企业行政区划和字号。对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认可但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准行业的企业,允许其使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明令禁止或须经专项审批的行业、项目外,允许个体私营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支持个体私营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经营范围。

(七)放宽注册资本管理限制。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一律不受注册资金数额的限制。自然人申请设立有限公司,允许注册资本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只要达到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低于3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其余注册资本2年内到位。允许出资人以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个体私营企业,以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投资,出资人应拥有合法的产权,并经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投资人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出资比例放宽至70%。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法定出资期限届满前无法按期出资的,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申请,允许其出资期限延长一年。

(八)放宽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审查要求。进一步完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措施,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区(含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不得附加其它条件。

(九)放宽筹建企业登记限制。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除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审批的项目外,对筹建时间长且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可核发营业执照,将经营范围核定为“***项目的筹建”,并注明“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待完成有关审批后,再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十)支持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对已达到或基本达到集团登记条件的,积极进行规范、登记。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和个人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和资产重组,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并及时为其提供快捷的登记服务。凡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具有2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私营企业,即可申办组建企业集团。对申办企业集团的私营企业,由工商部门派专人全程服务。

(十一)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以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为平台,大力推介旅游、文化、新能源、特色农业、循环经济等特色产业和优势项目,鼓励通过内外资本联合,推动企业做大做强。政府相关部门要研究分析我市资源优势,精心编制招商项目库,对引资项目实行动态服务。按照省上要求,积极探索建立省、市(州)、县(市、区)工商机关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和政府部门联系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制度,通过发放“联系服务卡”、开辟“项目登记绿色通道”等便捷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十二)搭建咨询策划服务平台,建立企业信息支撑系统。建立健全个体私营企业市场主体动态监测、数据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根据实际形成综合分析、动态分析或者专项分析,特别是及时科学分析重点行业、重点投资领域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动态,及时发布相关数据,为政府决策、企业投资、社会查询提供信息服务。

三、优化服务环境、创新服务方式,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十三)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私营企业。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雇佣员工在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动员其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公司制企业。凡第二产业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第三产业年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十四)放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条件。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允许使用原字号名称,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的,允许在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后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时已经取得的前置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的予以保留。对个体工商户已注册商标、获得的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在转型后仍可延用,并帮助办理过户备案手续。个体工商户升级为私营企业免收登记费,原定税收征缴标准5年内不变。

(十五)开辟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绿色通道”。各级工商部门在登记注册大厅开辟转型升级登记咨询“绿色通道”,对办理转型升级的个体工商户,落实专人,实行“一对一”帮扶办理登记注册等事宜,登记注册实行“一审一核”、“一个窗口”办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的免于实地核查,3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四、进一步拓宽投资融资渠道,切实帮助个体私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十六)放宽个体私营企业出资方式。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利用股权、注册商标权等出资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允许以科技创新成果作价入股创建企业或入股收益,引导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允许投资人以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林权、矿权等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和增加注册资本。对投资人以注册商标权、股权等依法可以转让的无形资产出资的,出资比例放宽到70%。

(十七)积极开展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利用抵押、质押担保进行融资,允许股权出资,为个体私营企业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体私营企业的工商注册和抵押登记、出质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支持建立面向个体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工商部门为私营企业办理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八)扶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发展。市、县(市、区)工商部门要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采取特殊扶持措施,自投资人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起要派专人跟踪服务。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允许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办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稳妥推动民间资本创办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不受名额限制。

五、深化行政指导,创新监管方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十九)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创业。运用登记事务指导、维权兴企引导两项机制,规范创业投资行为;拓宽动产抵押登记的范围,深入开展股权出质、股权出资、商标权质押工作,与银行建立协作机制,帮助解决创业启动资金匮乏的难题;落实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对象自主创业的登记优惠政策措施,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人员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吸纳上述人员就业达到员工总数50%以上的,2年内缓收登记费。

(二十)加强行政指导,促进和谐监管。实行行政提醒、行政劝导、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采用信息公开、条件公示、到期提醒、退出指导等方式,个体私营企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没有产生危害后果的,以教育整改为主,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其经济处罚。对于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年检验照等方面要予以支持。对新设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首次逾期未办理年检验照,责令限期办理年检验照,对限期内办理年检验照的,只在信用体系警示管理中作违规记录,免于处罚。坚决制止“三乱”现象,严禁在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登记、年检过程中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和搭车收费。

(二十一)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进一步推行电子政务,积极开展网上登记、网上年检、网上验照、网上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业务,探索建立网上查询、网上投诉、网上咨询等功能。认真落实“一审一核”企业登记注册管理模式,私营企业登记,由登记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受理、核准、发照,减少审批环节,减少登记注册程序,方便个体私营企业登记。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权委托下放至工商所,对申办材料齐全的个体工商户即时办理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办结时限由7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除金融、证券、一人有限公司等特殊行业、企业外,其他企业年检时不提交审计报告。对规模大、影响大、贡献较大及从事循环经济、旅游、新能源等产业的重点企业和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及分支机构较多的企业实行“预约年检”、“上门年检”。

(二十二)推行流动办照制度。通过工商e通移动工商对边远农村的经营者实行上门服务,现场办照,解决边远农村办照难的问题。

(二十三)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按照“城区集中登记、边远农村分层登记”的方法,实行城区个体户及涉及高危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到县(市、区)局登记大厅集中办理登记,农村个体工商户实行就近委托工商所登记,方便群众申办个体工商户,提高办事效率。

(二十四)深入开展工商干部挂钩帮扶活动。完善工商干部挂钩帮扶联系企业制度,健全私营企业联系点工作制度,加强与各类有代表性的行业企业的工作联系,帮助私营企业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当好个体私营经济的“助理员”和“指导员”,促进个体私营企业健康发展。

(二十五)加强调查研究,为各级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汇总分析,认真研究市场主体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加强行业调查、投资走向分析、市场主体发展统计及相关信息发布工作,为各级政府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和服务规则提供支持。

六、进一步强化实施商标战略,增强个体私营企业竞争能力

(二十六)积极指导个体私营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实施商标兴市战略。以扩大注册商标总量为基础,以培育驰(著)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重点,建立和完善“企业为主、政府推动、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商标战略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商标兴市、商标富农、商标强企的作用,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努力推动全市品牌经济跨越式发展。指导知名度高、产品技术含量高、质量好、市场覆盖面广、符合注册商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申请注册商标,认定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指导个体私营企业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做到“商品出口,商标先行”。

(二十七)加强商标工作培训指导。坚持每年培训一批私营企业,普及商标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和争创驰名、著名商标等知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商标管理机构,制定完善有关制度,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指导企业正确选择商标品牌成长的要素及途径,采取不同的品牌成长路径,争创驰名、著名商标;指导企业重视商标品牌基础建设,完善商标综合保护体系,加大广告宣传力度,积极开展维权活动。

(二十八)全面实施商标注册,推进品牌价值提升工程。不断提高全市个体私营企业商标注册的总量和质量,按照“三个一批”(培育一批、扶持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建立商标品牌发展数据库,每年进行更新充实,做好商标品牌发展资源的储备,指导支持商标品牌做强做大,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力争到2015年,全市注册商标总量达到1000件,驰名商标达到10件,著名商标达到100件;到2020年,全市注册商标总量达到2000件,驰名商标达到20件,著名商标达到200件。

(二十九)指导驰名、著名商标企业运用商标品牌战略做强做大。指导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制定商标品牌战略,指导支持驰名、著名商标企业运用好优惠政策,指导支持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加强商标权保护力度,指导支持企业积极发挥驰名、著名商标品牌带动效应。

(三十)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继续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执法行动,依法对驰名、著名商标给予重点保护;建立健全与品牌企业联合打假制度;加强与公安、海关、版权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跨部门的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与张掖、嘉峪关、哈密等周边地区的协作,依法保护驰名、著名商标。引导个体私营企业重视自身的商标权益,协助其提高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水平,保护其合法权益。

七、支持“一特四化”现代农业发展,积极培育农村市场主体

(三十一)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主动组织调研,对辖区内具备组建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进行摸底调查,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向地方政府提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划建议。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促进农民自愿联合、主动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适时组织培训,为农民申办合作社提供必要辅导。积极推广以商标品牌为引领,以订单农业、农村经纪人为纽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商标品牌战略开拓市场,提升效益,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合同建立稳定的农资采购供应和农产品产销渠道,推动农产品的规模化生产经营。

(三十二)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件。对申请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受出资额限制,只要有5个设立人以上的,即可给予工商登记,免收登记注册费。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依法办理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权等形式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开展经营和提供服务。

(三十三)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商标战略。加强农副土特产品的商标注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技术合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对农村经纪人开展经纪、合同、商标等业务培训,指导农村经纪人提高经纪水平和服务技能。

(三十四)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兴办各类企业。对具备一定基础和发展潜力的“专业村”、“专业乡镇”,帮助组建以品牌为纽带,以产品为依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制和公司制企业,促进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品层次。鼓励农民进入市场,自主创业。

(三十五)帮助返乡农民工创业。开辟返乡农民工创业”绿色通道”,对返乡农民工实行与下岗职工、残疾人等人员创业同等优惠待遇,减免登记费,减轻创业负担,会同相关部门举办各种招聘会,帮助返乡农民工及早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三十六)扶持发展现代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引导一批食品配送企业向农村延伸连锁经营网点,发展经营规模,打造现代流通网络。形成以城区店为龙头,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物流体系,规范配送行为,维护农村食品安全,促进现代流通网络规范、高效、健康运作。鼓励农资连锁经营,鼓励以连锁经营的方式设立农资经营单位,使现有的松散型经营方式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连锁化转变,打造现代新型农资经营模式,规范农资经营秩序,保护农民利益。

(三十七)加大各类农村经纪人培育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指导其提高经纪水平和服务技能,发挥专业经纪人在农产品流通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八、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三十八)加大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字号名称、注册商标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维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三十九)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从事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监管,特别是抓好危险品、食品、药品、保健品等涉及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行业,以及娱乐、餐饮等行业的重点监管,严厉查处制假售假、以次充好、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力度,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四十)加强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对信用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减少日常检查(除专项检查或被投诉举报外),开设“绿色通道”、年检验照优先等优惠服务,促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守信经营,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增强履行社会诚信责任的意识。

九、充分发挥非公企业党建工作服务平台作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四十一)建立健全非公企业党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对非公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非公企业工委具体落实,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非公企业党建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非公企业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非公企业党建组织体系建设,努力推进非公企业党建工作体制机制的创新。

(四十二)提高非公企业党组织的组建率和覆盖面。坚持把建立党组织作为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基础工程,下功夫抓好非公企业党组织组建工作。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员分布的特点,大力实施“党员安家工程”,采取单独组建、联合组建、派员组建、指导组建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建立非公企业党组织,不断扩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在非公有制企业的覆盖面。

(四十三)不断壮大非公企业党员队伍。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进一步开展组织找党员、党员找组织的“双找”活动,同时,大力发展和培养新党员,注重从复员、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党员,把党员中的优秀人才培养成企业发展骨干力量的“双培”活动,努力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帮助企业凝聚人心,打造人才队伍。

(四十四)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始终坚持“围绕发展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总体工作思路,积极开展企业党组织活动。把企业党组织活动和促进企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不断探索非公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把加强党建工作和企业管理、企业文化建设、企业人才培养有机结合起来,以服务企业发展为目标,努力在发挥党组织作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取得新突破。

十、充分发挥个私协会“娘家人”的作用,努力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排忧解难

(四十五)加强对个私协会的指导,使其真正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个体私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各级个私协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和国家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广泛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素质。

(四十六)提升个私协会服务能力。个私协会要围绕“服务会员”的宗旨,采取各种措施,帮助个体私营企业联系解决生产经营中涉及的土地、水电、融资、税收等实际困难。要通过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公益活动等多种举措开展服务。积极搭建个体私营经济信息、招商引资、产品供求价格信息、生产经营管理培训、农产品直接进入超市、人才引进等服务平台。

(四十七)提升个私协会帮扶能力。指导各级个私协会,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就业洽谈会、招聘见面会,通过举办“自主创业我先行”高校毕业生创业系列报告会、召开创业带就业动员会、举办座谈会、街头宣传咨询等形式现场解答疑问,通过先富带后富、“一帮一”、“一带一”等活动,积极帮助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要认真落实《“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引导优秀人才进入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发展。

(四十八)提升个私协会维权能力。在全市各级个私协会中设立维权工作机构,积极反映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努力维护个体私营企业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劳资关系协调等相关工作,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营造内和外顺的投资与生产经营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服务个体私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责任

(四十九)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作为职能部门年度工作综合考核重要内容,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目标责任制。市、县(市、区)两级工商部门要成立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指导、服务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五十)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市、县(市、区)两级工商部门要对省工商局下达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目标任务进行量化细化,实行月报告、季评比、年考核制度,并对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要抓紧制订和完善促进个体私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具体措施和配套办法,切实帮助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加快形成促进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合力,努力促进全市个体私营经济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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