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调整移交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酒政办发〔2011〕89号
颁布日期:2011-04-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调整移交工作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1〕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酒政办发〔2010〕231号)精神,为保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连续性,确保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领域的安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由公安部门负责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正式移交安监部门承担。为稳妥做好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调整移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能分工,履行监管责任

1.安监部门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承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包括批发、零售)企业的布点规划、安全监督管理,许可证申办资料审核、上报和发证及事故查处等工作。

2.公安部门承担烟花爆竹仓储设施、运输车辆准运、燃放禁限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准运证发放、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和燃放作业单位资质审查、许可,负责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的没收、销毁和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案件查处工作。

3.交通运输部门承担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单位、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烟花爆竹承运人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审核、发证工作,督促烟花爆竹运输企业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烟花爆竹运输全过程的有效监控。

4.质监部门承担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和药量的监督管理,完善烟花爆竹药物日常检测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烟花爆竹质量和药量的安全检测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公布质量和药物检测结果,严厉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和用氯酸钾生产制造的烟花爆竹产品。

5.工商部门负责经营(包括批发、零售)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严厉打击和查处有照无证及超范围生产经营行为。

二、密切协调合作,做好交接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公安、安监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职能调整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县(市、区)两级公安部门,要认真梳理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许可情况,整理相关档案资料,主动加强与安监部门的沟通联系,为安监部门尽快了解掌握情况,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务必于4月25日前将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名单和办证资料档案移交同级安监部门,并由交、接双方单位领导共同确认后盖章、签字,办理移交手续。同时,要及时收回颁发的有关许可证件,以便安监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安监部门要按调整后的职责要求,积极与公安部门进行衔接,尽快熟悉全市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现状,按期接受监管工作,尽早履行管理职责,以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严格依法管理,切实强化监管

职能调整移交后,各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作,互通情况信息,做到齐抓共管,责任落实,避免出现监管缺失、脱节。在职能调整期间,因相互推诿扯皮,并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领导,确保职能调整和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这次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的调整,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县(市、区)政府和公安、安监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协调配合,确保职能调整和交接工作平稳顺利、按期完成。各相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形成执法合力,强化全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和质量、药量检测检验等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经营行为,确保全市烟花爆竹行业领域的安全运行和促使烟花爆竹市场步入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轨道。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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