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县卫生和计生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文号:肇府〔2013〕32号
颁布日期:2013-1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县卫生和计生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市县卫生和计生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4日

肇庆市市县卫生和计生部门职能转变

及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为做好市、县(市、区,肇庆高新区,下同)卫生和计生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卫生和计生、新闻出版和广电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关于卫生和计生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上下对应、转变职能和“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统筹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整合卫生、计划生育和承担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机构,优化资源配置,加快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建立与肇庆建设成为珠三角连接大西南枢纽门户城市目标相适应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体制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整合机构和职责,理顺管理体系。

整合卫生局的职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组建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原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将承担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机构和职责整合划入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原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将承担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机构和职责整合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整合市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构,整体划入新组建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将市县原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整合后划入新组建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理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与所属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强化政府部门行业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

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负责同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二)整合资源,优化机构编制配备。

按照国务院和省从严控制机构编制的要求,结合实际,严格合理确定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机构编制,内设机构要按照业务深度融合、职能有机整合的要求实行综合设置,新组建机构的人员编制数量,原则上要少于整合前各机构的编制总数。

(三)转变职能,提高服务效能。

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认真做好上级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切实抓好本级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对已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培训工作,确保行政审批事项“放得下、接得住、做得好”。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清理,加大放权力度,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基层实施更方便有效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下放到基层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和审批事项。

创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管方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行业监管,提升社会管理水平。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行政执法的制度、体系、标准建设,推进卫生和计生部门在政策法规、监督执法、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业务融合,建立健全执法监管体系和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四)优化配置,健全基层管理体系。

探索在乡镇、村居(社区)整合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加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综合医院普通门诊和计划生育技术资源下沉到基层,建立健全上下联动的技术协作机制、人才交流机制、常见病多发病防治和计划生育成熟技术推广机制。加快推进跨乡镇和村居的医疗联合体建设,强化乡镇、村居(社区)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功能。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研究,拟定实施方案(2013年10月31日前)。

根据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市编办)

(二)组织协调,拟定“三定”规定(2013年11月15日前)。

由市编办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三定”规定,报省编办备案和市委、市政府审批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根据“编制随职能走,人员随编制走”的原则,一并合理划转有关工作人员,统筹编制配备。(市编办,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三)加强指导,有序推进(2013年11月底前)。

加强对县的业务指导,做好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备案审查工作,确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改革工作在11月底前完成。(市编办,各县编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是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抓紧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确保省、市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具体改革工作由市、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改革工作分别要在2013年11月15日前、11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配合,扎实推进。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对建立职能有机统一、运行高效顺畅的行政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密切配合,加强互动,确保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干部调整、机构职能整合和人员编制划转等工作;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和协调资产划转等相关工作。

(三)严肃纪律,规范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和配合改革工作。改革过渡期间,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相关工作仍由原系统承担,相关部门按既定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日常工作不中断。要严格组织、财经、保密和机构编制纪律,严禁分钱分物和转移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涉及人员划转的单位要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过程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编制、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我市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