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7号)要求,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对象、内容和依据

(一)土地执法检查对象和内容。

1.“本年未批先建”地块。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主要对象是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本年未批先建”地块(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库中标注为“W”)。各地要在变更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本地区“本年未批先建”地块进行合法性审查;确属违法用地的,依法进行查处。

2.“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手续办理情况。对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本年批准本年建设”的地块,各地要组织核查该类地块的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和供地审批文件,判定用地性质,填写相应表格。对其中没有依法取得审批文件的,要作为违法用地依法进行查处。

3.土地变更调查中的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中提出的新增建设用地疑问图斑,各地在限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又不能合理说明原因的,在国土资源部下发确定需再核查的图斑后,在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进行核查;对确属违法用地的,依法进行查处。

4.“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中的耕地面积。对二次调查统一时点数据库中作为建设用地的“批而未用”地块,2010年当年实地已建设,在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标注为“PJ”的地块,即“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填报该类地块实地已建设部分所占用的耕地面积。

(二)矿产执法检查对象和内容。

国土资源部利用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和163个全国重点矿区遥感监测成果,制作并下发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成果数据,由各地组织核查、整改和查处。

(三)检查依据。

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国土资发〔2011〕37号文件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卫片执法检查规范》)为依据。《卫片执法检查规范》与国土资发〔2011〕37号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国土资发〔2011〕37号文件为准。

二、职责分工

全区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全区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制作卫片分发各市、县(市、区);培训业务骨干;督查指导各市、县(市、区)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和整改工作;汇总全区数据上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约谈土地违法严重地区的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重大典型案件;根据卫片执法检查结果,为监察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有关规定实施问责的情况;汇总全区情况形成工作总结上报国土资源部。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开展本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各项工作;组织对违法违规用地、用矿进行整改查处。

各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辖区内各县(市、区)开展卫片图斑的内外业核查工作;完成辖区内各县(市、区)工作情况及数据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对违法违规用地、用矿进行整改查处;督查指导辖区各县(市、区)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根据卫片执法检查结果,为监察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依据15号令有关规定实施问责的情况;汇总本市情况形成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具体实施本级卫片图斑内外业核查;按照《卫片执法检查规范》填报要求将相关内容数据录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上报;具体组织实施对违法违规用地、用矿进行整改查处;汇总本级开展卫片执法检查情况并形成工作总结上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

各级监察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有关问责工作,对符合15号令等有关问责规定的,要实施问责并落实到位。

三、工作进度安排

2011年4月30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数据,完成卫片制作,将卫片及图斑数据发放到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地据此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在卫片检查有关数据图斑下发前,各市、县(市、区)要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大会战工作要求,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斑以及重点矿区遥感监测工作成果中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开展核查、整改和查处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数据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1年5月31日前,各市、县(市、区)根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斑,完成与自治区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大会战下发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斑相套合,对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卫片执法检查图斑与自治区卫片执法检查大会战下发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斑相吻合的,在原工作基础上对有关工作进行完善;对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卫片执法检查图斑里面有,而自治区卫片执法检查大会战下发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斑中没有的图斑,要按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卫片图斑核查、数据填报和整改查处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以及大会战工作成果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1年6月15日前,在对各市报来的自查数据进行审核的基础上,自治区组织工作组完成对各市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督查工作,提出整改意见;迎接国土资源部联合督查组督查。

2011年6月25日前,各市国土资源局将辖区县(市、区)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初步成果数据汇总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6月30日前,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汇总上报国土资源部,其中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初步成果同时抄报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

2011年7月15日前,在各市自查验收的基础上,自治区组织工作组完成对各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验收工作。

2011年7月25日前,各市按照整改意见整改到位后,正式将本级的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数据统计报表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1年8月1日前,迎接国土资源部联合验收组验收。

2011年8月31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报送我区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统计报表,其中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数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汇总后先报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审核。

2011年8月31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各市、县卫片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排序;约谈土地违法严重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督办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同时根据工作进度和数据汇总结果,对全区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自治区、市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矿产违法及整改查处情况,配合本级监察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据15号令启动问责工作。

四、政策界限

(一)整改查处和拆除复耕到位地块。

2011年6月30日前,对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的,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在实施问责核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时不予计入。

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并出具证明文件。

(二)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市、县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在实施问责时,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区别对待。同时,要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三)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

各地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考虑规划修编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以新规划为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批准,但规划大纲已审核通过,建设项目已纳入大纲的,以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为依据。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以违法用地发生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四)特殊类型地块的处理。

对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和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中可能存在的2010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用地、不能提供相应用地批准文件的临时用地、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的紧急用地等类型的地块,都必须作为违法用地填报。

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中的临时用地,已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

五、方法步骤

(一)学习培训。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土资发〔2011〕37号文件和《卫片执法检查规范》,通过举办和参加各种培训班,全面了解卫片执法检查的内容、要求,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技术规范,为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开展内、外作业。

1.内业资料收集。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确定的本辖区卫片执法检查图斑,收集卫片图斑地块涉及的建设用地、地籍、规划管理、矿产管理及执法监察等资料,特别是收集征转用地、供地、矿产勘查及开采审批以及案件查处资料,按照一个地块一个档案的要求逐个图斑建立卫片执法检查档案。

2.内、外业核查。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确定的本辖区卫片执法检查图斑涉及的地块,逐个进行内、外业核查。其中外业核查要求对图斑涉及的地块、矿产勘查及开采区域要逐块进行现场查看,拍摄实地照片。属尚未依法查处的违法用地用矿行为,要按照案件取证要求进行面积、地类、非法开采矿产数量、造成破坏程度等实地勘测并形成勘测成果和鉴定意见。

(三)数据录入与汇总。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卫片图斑内、外业核查结果进行整理,按照本通知和《卫片执法检查规范》要求将相关内容数据录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的各类统计报表。

(四)整改与查处。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要按照边自查、边整改、边查处的要求组织国土资源、纪检监察、城乡建设规划、安监等部门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查处到位。其中对于违法行为较轻微,土地能够复耕复绿的,要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土地进行复耕复绿;对于符合立案条件,尚未立案查处的,要尽快立案查处;已立案尚未调查处理或未作出处罚决定、未提出处分建议的,抓紧时间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处分建议并处理落实到位。

(五)督查与验收。

各市、县(市、区)完成自查工作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组织对各市、县(市、区)自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动员部署工作,组织自查情况,查看图斑地块现场,查阅各图斑档案材料,审查违法案件档案,核实上报分析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整改工作情况等。在各市、县(市、区)开展整改查处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总体部署,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按照分工,对市、县(市、区)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机构,加强领导。

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是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将土地、矿产一并部署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同时也是对所有行政区域实施全覆盖检查和依据15号令对土地违法严重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的第二年,比2009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求更高更严。完成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协调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要成立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确保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推进。

(二)精心组织,严肃查处。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组织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各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内部业务机构要合理分工,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完成相关工作。对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用矿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处。要主动加强与监察、公安、司法、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安监等部门协调沟通,采取联合办案形式,并在案件处理上注意防止重处理事轻处理人的现象,做到“既查事、又查人”,确保案件查处落实到位。

(三)争取主动,及时整改。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及要求,对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当地政府及国土资源等部门必须依法查处整改落实到位,否则不予通过验收。因此,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辖区内卫片检查发现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及时查处整改。对违法占用的土地,该复耕的及时复耕,该复绿的及时复绿;对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该拆除的及时拆除,该没收的及时没收;对非法勘查、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严重后果,该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确保顺利通过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

(四)实事求是汇总并按时报送数据。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上报的数据不得人为修改,不得谎报、瞒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对上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在检查验收时,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通过验收,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各市国土资源局要按时、按要求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上报相关资料。工作情况采用纸质和电子两种方式同时报送,其中纸质件一式三份,直接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电子件报至邮箱:[email protected]。相关统计报表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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