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清理整治违规水电站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百政办发〔2011〕73号
颁布日期:2011-04-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清理整治违规水电站工作方案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1〕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水利局、发展改革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林业局:

《百色市清理整治违规水电站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识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百色市清理整治违规水电站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市水利水电投资不断加大,中小水电站发展迅猛,这些水电站建成投产后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电力保障。但随着电力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相关法规滞后、监管缺位以及部分地方招商引资心切等原因,一些“无立项、无设计、无监管、无验收”等“四无”违规水电站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质量和防汛安全隐患,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防洪、生态环境、农业用水安全等构成严重威胁;有的还存在土地、林地和水事等纠纷,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为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制止电站项目无序建设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发〔2004〕32号)等。

(二)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和文件。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水利部《关于清查“四无”水电站确保安全度汛的紧急通知》(水电〔2003〕263号)、《关于加强领导清除“四无”水电站事故隐患的紧急通知》(水电〔2003〕5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电工作的通知》(水电〔2004〕214号)、《关于制止无序开发进一步清除“四无”水电站的意见》(水电〔2006〕336号)等。

(三)自治区有关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能资源和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清理整治违规水电站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水电〔2008〕13号)等。

(四)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清理整治违规水电站和水能资源开发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电〔2008〕70号)等。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基本消除水电站工程重大安全隐患,遏制水能资源的无序开发,规范水能资源的开发秩序,形成严格执行地方电力农村水电基本建设程序及管理制度的有效机制,提高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综合效益,保障水电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水库移民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原则

(一)按照初步设计“谁审批、谁负责、谁清理”的原则。

(二)无重大安全隐患和无重大水事纠纷的原则。

(三)尊重历史、实事求是、重整顿、慎处罚的原则。

(四)分级负责的原则。总装机容量在1000(含)千瓦以上的水电工程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总装机容量在1000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成立工作机构

为了确保清理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按时完成清理整治任务,成立百色市清理整治违规水电站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市水利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发展改革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水利局、工商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林业局等各一名分管领导。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水利局分管领导担任,具体组织实施装机容量在1000(含)千瓦以上的违规水电工程项目的清理整治工作,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县(区)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县(区)内总装机容量在1000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的清理整治工作。

五、清理整治范围与主要内容

(一)清理整治范围。

清理整治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水电工程(包括已建和在建工程项目),重点是2001年1月1日以来建设的违规水电站,以及1997年1月1日以来建设的已形成中型水库及以上的违规水电站。

(二)清理整治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水电工程建设程序的要求,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工作。

2.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编报各专题技术文件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3.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水事纠纷。

4.是否存在违法使用林地。

5.中型水库电站是否按照国家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的要求,完成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审批及组织实施;是否按政策规定足额缴纳库区维护基金;是否存在影响库区移民稳定等社会问题。

六、时间和步骤

(一)2011年5月30日主汛期前,完成违规水电站除竣工验收外的所有基建报批工作。

(二)2011年12月30前完成已投产违规水电站的验收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已建成投产发电的违规水电站工程,要到相关部门补办完善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环境评价、用地相关手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项目核准(或立项)等批文,然后进行竣工验收。

1.投产前已有初步设计批复,办理质量监督的,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2.投产前没有初步设计批复,未办理质量监督的,需进行设计复核和质量抽检或安全鉴定。复核和质量抽检或安全鉴定存在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整改后满足安全要求的,可以进行竣工验收。

(二)违规在建的水电站工程,没有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环境评价、用地相关手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项目核准(或立项)、初步设计等批文的,立即停工,并补办完善相关手续。

1.须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对已建的建筑物工程进行质量抽检,满足安全要求的,可以继续施工;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工,部份或全部拆除安全隐患。

2.对工程质量低劣,影响河道正常行洪,严重威胁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水电站,在紧急情况下,由防汛部门勒令腾空库容,报当地政府依法强制拆除。

3.对违规在建的中型及以上水库电站工程,由项目法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的有关要求,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并依法审批。补办手续后,项目业主要将有关资料(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移民安置规划审批文件、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以及移民实际搬迁安置人数情况等)提供给移民工作主管部门,由移民工作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三)未按照审批文件要求建设的水电工程。

1.已建成投产运行的水电站必须重新进行设计复核和质量抽检,或者进行安全鉴定。复核和质量抽检合格的,需补办设计变更手续;复核和抽检或安全鉴定不合格的,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在建工程必须限期整改,申请设计变更,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四)形成中型水库及以上并已投产发电的违规水电站工程。

1.形成中型水库及以上并已投产发电的水电站,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未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擅自蓄水运行的,必须降低水位或空库运行。蓄水安全鉴定不合格的,必须空库运行或解网。

2.对已建成投产发电的中型及以上违规水电站工程,必须有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或者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后报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审批。

(五)设计复核、质量抽检和安全鉴定要求。由水电站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复核、质量抽检和安全鉴定等工作,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规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水利厅《清理整治违法水电站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采取三个“一律”不变的硬措施,即“一律停工整改,一律不允许上网,一律腾空库容”。建议并网电网企业解网,停止收购该电站上网电量;建议电力监管部门不予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证;停止核发或收回取水许可证和安全年检合格证;建议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年审工商执照;防汛部门下达腾空库容命令;责令限期部份或全部拆除违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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