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北政办〔2013〕76号
颁布日期:2013-04-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4月21日

北海市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217号)和《自治区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自治区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解决我市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政策扶持、部门协调、上下联动、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的生产生活困难,让他们更好地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

二、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通过实施安居工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义务教育政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强化渔业资源养护管理等措施,帮助专业捕捞渔民上岸定居,实现专业捕捞渔民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和老有所养,确保专业捕捞渔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拓宽专业捕捞渔民及其子女就业渠道,提高专业捕捞渔民的生活水平,提升渔业资源养护水平。

三、实施对象的界定及相关规定

(一)专业捕捞渔民的界定。专业捕捞渔民从以下3个条件界定:

1.无政策性承包的耕作田、地。

2.近三年来专业从事捕捞生产,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是捕捞业。

3.原则上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渔业船舶登记证“三证”齐全。

以上3个条件中,第1、2为必要条件,第3为可选条件。对符合第1、2项条件而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第3项条件的,由所在村(居委会)、渔业队(公司)评议,经县(区)、乡镇(街道办)、政府逐级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专业捕捞渔民无房户的界定。专业捕捞渔民无房户是指无自有住房(草棚、窝棚等临时性住所视为无房)或自有住房承重结构承载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认定为D级危房的。无房对象户数认定以户口登记所在地为准,户口登记时间截至2012年6月30日(含6月30日)。

(三)专业捕捞渔民危房户的界定。专业捕捞渔民危房户是指岸上有自有住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认定为危房(D级除外)的。危房对象户数认定以户口登记所在地为准,户口登记时间截止2012年6月30日(含6月30日)。

(四)专业捕捞渔民户籍管理。上岸定居前属于农业户口的专业捕捞渔民,上岸定居后由安置地公安机关负责按规定予以登记居民户口。审批、登记时间截止2012年10月30日(含10月30日);属无户籍的专业捕捞渔民,由安置地公安机关按照无户口人员补登户口审批程序负责做好户口审批、登记工作,审批、登记时间截止2013年2月28日。

(五)属农业户口,享受了库区移民政策,库区形成后再从事捕捞生产的,不享受本次专业捕捞渔民安居工程的相关政策。

(六)已享受移民建镇和企业改制等国家扶持政策的,以及持有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渔业船舶登记证,但同时属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工作人员的,不列为本次专业捕捞渔民安居工程的实施对象。

四、享受安居工程政策对象的审批程序

专业捕捞渔民安居对象的确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由渔民填写住房解困申请表,并出具有效的户籍、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二)初审。渔民所在村(居委会)、渔业队(公司)对照专业捕捞渔民和专业捕捞渔民无房户、危房户享受政策的条件,以及住房安置申请情况进行初审,签字盖章后上报所在乡镇(街道办)政府复审。

(三)复审。乡镇(街道办)政府接到村(居委会)、渔业队(公司)的申报材料后,组织水产畜牧兽医、民政、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县(区)政府复核。

(四)公示。县、区政府复核后确定的专业捕捞渔民以及拟落实的专业捕捞渔民无房户、危房户解困对象、解困措施,要在渔民所在村(居委会)及村(居)民小组、渔业队(公司)公示15天。

(五)审批。公示期满后,县、区政府将确认无异议的安居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结果须在渔民所在村(居委会)及村(居)民小组、渔业队(公司)张榜公布,并报自治区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备案。

在实施过程中如被举报且经核查不符合帮扶条件的对象,取消其资格和帮扶措施。

五、工作安排

专业捕捞渔民解困工作分为5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2013年6月30日前)。广泛、深入宣传自治区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在宣传发动基础上,科学制定调查方案,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情况调查摸底,做好调查登记和信息采集工作。

(二)核实、确认阶段(2013年7月1日-8月31日)。逐船逐户核实调查摸底对象,规范有序采集相关信息,逐级审核认定和填报各项内容,做到不虚报、不漏报,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全面、准确。

(三)公示阶段(2013年9月1日-9月30日)。确认实施对象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经初审认为符合相关实施条件的,在实施对象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举报实施对象所申报情况不实的,应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

(四)实施阶段(2013年10月1日-2015年8月31日)。实施对象和实施内容确定后,制定方案,明确责任,落实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9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由市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专业捕捞渔民解困的县、区开展自查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自治区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

六、实施内容

(一)专业捕捞渔民安居工程。符合城镇住房政策规定的专业捕捞渔民,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申请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房等不同层次的优惠政策;符合农村危旧房改造政策规定的专业捕捞渔民家庭,全部纳入农村危旧房改造范围。

(二)加大专业捕捞渔民社会保障工作力度。

1.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引导专业捕捞渔民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专业捕捞渔民身体健康水平和基本生活保障能力。

2.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制度,将符合参保条件的专业捕捞渔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专业捕捞渔民可自愿在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或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将专业捕捞渔民全部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农村居民户口的专业捕捞渔民,可在户籍所在地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户口的专业捕捞渔民可到所在社区或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

4.切实关注关心生产生活困难的专业捕捞渔民,对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专业捕捞渔民家庭,按低保政策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已认定为享受计划生育优待的专业捕捞渔民家庭,可以提高一个档次,已属于一档的,按照档次标准提高10%的保障金;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专业捕捞渔民,按有关规定给予住院医疗救助;对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专业捕捞渔民家庭属违法生育子女的,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属农村居民户口、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放环节育措施、依法只生育两个子女并落实结扎措施的专业捕捞渔民家庭,免除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的新农合个人缴费,免除的费用由县、区财政补助。

(三)解决专业捕捞渔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1.建立专业捕捞渔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专业捕捞渔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列入输入地教育经费支出,并按当地财政预算内义务教育经费标准,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

2.完善专业捕捞渔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入学程序和学籍管理。参照国家、自治区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有关政策,对专业捕捞渔民子女的入学申请,尽量简化入学手续和申请程序,优先办理,禁止设置任何障碍拒绝接收。专业捕捞渔民子女与常住户口居民子女在入学手续、义务教育阶段收费、选配班干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编班、学籍管理和课外活动等方面一视同仁。具体入学申请程序和入学手续由教育部门制定并实施。

3.落实专业捕捞渔民子女义务教育资助政策。对符合输入地政府规定条件的专业捕捞渔民子女,一律免收学杂费,禁止收取借读费,在办理转学手续时严禁收取费用。优先安排有需要的专业捕捞渔民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到寄宿制学校学习。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含县、镇学校)就读的专业捕捞渔民子女,一律按照国家“两免一补”政策给予支持,即全部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因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在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含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非民办学校)就读的专业捕捞渔民子女,全部免除学杂费。在接受政府委托并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专业捕捞渔民子女,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4.改善接纳专业捕捞渔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学校的基础设施。把专业捕捞渔民子女义务教育就读学校建设纳入当地学校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实施,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满足专业捕捞渔民子女入学需要。

5.加强对接纳专业捕捞渔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学校要加强与其所接纳的专业捕捞渔民子女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加强行为习惯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引导接纳专业捕捞渔民子女与常驻户口居民子女互相尊重、互帮互学,使他们尽快融入新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中;加强学校教学管理,有针对性地采取教学帮扶措施,使专业捕捞渔民子女尽快跟上教育进度,消除厌学情绪;加强安全教育,使专业捕捞渔民子女学会自护自救知识;加强对专业捕捞渔民的家庭教育指导,提高其家庭教育水平。

6.强化对专业捕捞渔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督查。把专业捕捞渔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予以重点督查。各县区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辖区内中小学校接纳专业捕捞渔民子女义务教育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纳入春、秋两季开学工作检查重点,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多渠道促进专业捕捞渔民转产转业。

1.普遍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依托各类职业院校和定点培训机构,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突出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生产生活困难专业捕捞渔民普遍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获得初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大力推行与就业紧密结合的培训模式,按照市场用工需求和劳动者个人意愿,瞄准我市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过程中急需人才的重点行业领域,改革培训课程,创新培训方法,增强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培训质量,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2.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对具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生产生活困难专业捕捞渔民,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办微型企业目标,重点开展创业培训,切实提高劳动者的创业能力。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提供项目推荐、创业指导和后续咨询等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实现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

3.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生产生活困难专业捕捞渔民子女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生,积极引导和组织其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培训结束后,学员可选择相同或相近专业继续就读高一级技能教育班,接受学制教育,也可以由学校或人力资源市场推荐就业。

4.重点开展岗位技能培训。鼓励企业招用生产生活困难专业捕捞渔民。对企业新招用的生产生活困难专业捕捞渔民,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对其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确保达到上岗要求。

5.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以质量建设为中心,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生产生活困难专业捕捞渔民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参加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符合条件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强化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

1.规范渔业捕捞行为。严格执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全面实施渔船准造、检验、登记、捕捞许可等制度,加强渔船修造企业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审批、非法建造渔船行为。认真组织开展查处非法捕捞的专项行动,重点查处无证捕捞、使用非法渔具、违反禁渔区、休渔期规定等行为。坚持和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工作制度,推进休渔和禁渔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2.有效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活动。大力增殖水生生物资源,重点针对已经衰退的渔业资源品种和生态荒漠化严重的水域,合理确定增殖的方式、水域、类型、品种和数量,恢复水生生物资源。积极开展内陆江河人工鱼巢建设和沿海近岸人工鱼礁建设,营造小型人工生态系统,改善局部水域生态环境。在有效防治引用海水进行高位养殖对耕地咸化、地下水污染的前提下,适当发展高位养殖业。

3.及时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建立健全我市河流及沿海重要渔业水域环境监测网络体系,提高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对发生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组织有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资质的单位调集技术力量,调查分析污染原因、污染主体,科学评估天然渔业资源和渔民的损失,督促责任单位落实补偿或赔偿经费,切实维护渔民利益。

4.建立水生生物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涉渔工程项目对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制定补偿方案和补救措施,落实补偿项目和资金。对未履行法定程序擅自施工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或虽履行相关手续并采取相应措施但仍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责成项目建设单位予以赔偿或补偿。

5.加大渔政执法基础设施投入。按照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切实改变我市渔政执法基础设施落后的局面,提升渔政机构执法能力和水平,适应新形势下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需要。

七、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经市政府同意,成立市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总召集人:林炳腾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召集人:陈全彪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

叶卫国市教育局副局长

张伟市民政局调研员、副局长

莫学伟市人社局副局长

钟寿天市住建局副局长

张颖市卫生局副局长

成员:林桂明市公安局副局长

欧永志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陆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冉鄂东市水利局副局长

徐良市农业局副调研员

李曲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王庆国市安监局副局长

关常欢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陈智贤市渔政渔监支队支队长

魏平安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小文市金融办副主任

陈钦康市质监局副局长

罗明汉北海海事局副局长

何锐宗合浦县副县长

朱丹海城区副区长

伍耀丽银海区副区长

陈文初铁山港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区长

岑博雄涠洲岛旅游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由关常欢兼任。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季度末月的中旬召开,总结全市专业捕捞渔民解困工作推进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探讨解决办法,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明确工作责任。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指导做好专业捕捞渔民资格审查,牵头组织协调解困工作的整体推进,并做好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市住建设局负责指导做好专业捕捞渔民无房户、危房户认定,统筹推进专业捕捞渔民安居工程的实施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做好专业捕捞渔民中低保户、困难户的核查、统计,指导开展专业捕捞渔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困难救助工作;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做好专业捕捞渔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做好专业捕捞渔民上岸定居农业户口按城镇户口登记、无户籍户口登记和户籍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专业捕捞渔民解困工作的资金保障工作;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做好专业捕捞渔民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就业培训工作;市卫生局负责指导做好专业捕捞渔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市人口计生委负责指导做好专业捕捞渔民违法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分期缴纳处置工作;市金融办负责指导专业捕捞渔民创业信贷支持工作;各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和北海海事局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专业捕捞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八、工作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业捕捞渔民解困实施工作。要及时排查处理专业捕捞渔民解困工作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做好政策解释和矛盾化解工作,维护渔区社会稳定。市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将组织有关成员单位,适时对各县、区实施情况开展督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附表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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