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殡葬管理的通告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殡葬管理的通告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殡葬管理的通告[来源: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加强殡葬管理,破除陈规陋习,促进移风易俗,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行火葬,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乱埋乱葬,加强殡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见附注),居民、外来人员正常或者非正常死亡后,遗体应当进行火化。除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以外,严禁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禁止将公民遗体运出城市规划区。禁止骨灰装棺材埋葬或者在公墓、骨灰堂以外的地方建坟埋葬。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违规新建坟墓。
三、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在以上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坟墓外,按规定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四、办理丧事活动应遵守城市管理、环境等有关部门规定,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禁止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开设道场进行烧纸扎、烧冥币、燃放鞭炮、抛撒迷信品等封建迷信活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规土葬行为提供运输工具、土葬棺材和其他服务,包括一切机动车辆、场地、乐队等。
六、八步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应加强对违规土葬、乱埋乱葬的整治管理力度,对违规建坟实行限期迁移。
七、凡违反本通告的,由国土、民政、林业、公安等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注:贺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
贺州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面积78平方公里。范围为东至莲塘镇、贺街镇镇区东部,南至鹅塘镇镇区南部,西至西湾街道西部,北至洛湛铁路线南侧(详见贺州建设规划网,网址:WWW.hzsjgw.cn)。
201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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