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本级西江经济带重大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本级西江经济带重大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 | 文号:来政发〔20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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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2-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本级西江经济带重大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政发〔20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宾高新区(来华管理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本级西江经济带重大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4日
来宾市本级西江经济带重大建设
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西江经济带重大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江经济带基础设施建设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5〕244号)、《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政发〔2013〕2号)和《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来宾市西江经济带建设的实施意见》(来政发〔2015〕2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市本级西江经济带重大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江经济带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家批复的《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自治区下达的《西江经济带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的实施方案》、《来宾市珠江—西江经济带建设发展规划(2014-2020年)》,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西江经济带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西江经济带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政府管理的融资资金(含国内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融资资金)。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批复、拨付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工作,全程负责项目的财政财务活动监督,配合项目主管部门申报上级补助资金。
第五条项目主管部门(我市列入自治区西江经济带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和《来宾市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2014-2020年)》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主管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委,其他项目主管部门为相对应的市直部门)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项目补助资金。
第六条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实施建设,按照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和施工,即预(结、决)算及施工的全过程实施,做好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配合项目主管部门申报上级补助资金。
第三章资金筹措
第七条市本级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西江经济带重大项目建设。
第八条市直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向上级争取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九条通过采取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企业发行债券等多种融资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项目资金(项目前期经费和建安费用等)的安排由项目业主提出,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部门下达预算给项目业主。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程序
(一)项目业主为市管单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拨付。
1.项目业主根据预算文件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材料,填报《来宾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资金审批表》和《来宾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拨款审批表》,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支付审批手续。
2.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工程进度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后,属于财政资金拨款安排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给项目业主;属于融资资金安排的项目,由资金使用单位按程序支付。
(二)项目业主为其他单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拨付。
1.项目业主根据预算文件及相关材料,填报《来宾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审批表》,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支付审批手续。
2.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批,经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给项目业主。
第十二条财政拨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资金收回
专项资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收回市本级财政,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其他西江经济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一)自市财政部门资金预算下达后超过6个月,项目建设无任何实际性进展,造成资金闲置的。
(二)自市财政部门资金预算下达后超过12个月,专项资金仍没有用完,有结余的(质保金除外)。
(三)项目不能按原计划实施,需要调整,调整后超过6个月资金仍未用完的。
(四)上级部门对专项补助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市管单位实施的项目,项目业主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除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外,还须按《基本建设财务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其他单位实施的项目,项目业主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第六章决算批复
第十六条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要及时办理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手续,并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要求,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项目业主在申报项目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规定上报项目绩效目标,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年度项目绩效自评报告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市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做到事前参与、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建设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市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审计部门的协作,对于列入审计部门年度政府审计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不再对其竣工决算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项目业主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严禁贪污、挤占、挪用或截留资金。
第二十条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在项目推进实施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将被记入人民银行的诚信档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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