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2〕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来宾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17号)要求,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努力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2012年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整治重点行业污染问题,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涉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持续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确保我我市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全面整治以涉重金属排放企业为重点的环境污染问题
1.开展以涉重金属排放企业为重点的排查、整治。
一是对全市铅、锌、锡、砷、铬、汞、铜、镍、稀有金属采选与冶炼、再生资源回收与加工、电解锰、制革、电镀、铅蓄电池、铁合金等涉重金属排放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在历年历次排查的基础上查缺补漏,深入全市各县(市、区)开展排查工作。检查企业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掌握企业生产工艺环节、产污工序、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数量、污染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危险废物处置和转移情况,摸清企业底数、污染途径、范围、程度以及重点区域污染情况,重点检查环保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等落实情况。对检查存在问题的企业,要加强整治的力度,确保整治到位,取得实效。
二是按检查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帐。对重金属污染企业的现场执法检查至少每两月进行1次,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结合具体问题提高检查频次。密切监控企业废水、废气排放口及无组织排放情况,市环保监测站对重点监控企业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开展重点防控区域以及重点企业周边一定区域内的环境空气、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土壤、底泥等的定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企业所在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
三是加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监督已列入强制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涉重金属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按规定公布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督促企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四是严格环境准入,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凡是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投入试生产;凡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按照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加强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审批的若干规定,从审批源头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五是严格落实产业政策,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各县(市、区)要在2012年6月10日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涉重金属企业名单、详细地址、污染物排放情况,清洁生产情况,应急预案编制情况等接受公众监督。
2.继续巩固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成果。
在2011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排查整治措施,加大排查力度,查缺补漏,巩固工作成果,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发生。每半年要更新一次铅蓄电池整治信息,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站“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公开”栏目中公布结果。
(二)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1.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全面排查。
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2.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督促产生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废物的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对倾倒危险废物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办,并依法追究产生企业责任,责令其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经济责任。
3.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
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接收处置无合法手续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三)继续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
督促各县(市、区)加强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快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脱氮的升级改造;加强排放污水进入城市管网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严厉打击擅自停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泥违法处置和非法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2012年6月5日前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在公开媒体上公布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名单、详细地址、处理水量、COD、氨氮排放情况和环境守法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2.加强电力行业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
加强对我市3家燃煤电厂脱硫脱硝设施安装的监管,对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的发电企业,报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加强对燃煤机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督促电力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确保自动监控数据与污染源监控中心稳定直传。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对电力企业的环境行为按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污染事故、群众投诉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予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刘德祥副市长
副组长:韦光茂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玉德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卓英龙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雷应天市工信委副主任
陈林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覃保富市监察局副局长、正处级纪律监察员
梁尚荣市司法局副局长
陈进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蒋剑农市水利局局长
邓永康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陈锐明市工商局副局长
韦永健市安监局副局长
陆福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陈开林市供电局副局长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副局长陈林担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今年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环保专项行动,各相关部门积极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迅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加大部门联动,明确部门分工,各司其职
各级环保、发展改革、工信、监察、司法、住建、水利、国土、工商、安监、质监、电力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在项目立项、生产许可、建设许可、用地许可、水资源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生产用电等方面的联合排查机制,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风险隐患。
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安全生产泄漏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行为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工信部门要负责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认真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各地政府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
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住建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
水利部门要合理调整水功能区划,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强化对入河(含水库)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排放入河(含水库)的排污口进行排查和清理;
国土部门要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依法打击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加强固体废物填埋场用地的管理;
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36号)有关规定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处理;
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防范生产事故,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负责安全生产事故泄漏行为的监管。
质量监督部门要依法查处工业产品获证企业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和产品的经营行为;
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不得给未有或不完善环保手续的生产企业供电。
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三)加大督查督办,狠抓责任落实
要落实责任制,制定督查工作方案,针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减排重点项目以及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等工作开展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监督检查到位和各项重点工作落实。采取通报和问责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整治进展缓慢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以及对环境违法行查处不力,包庇纵容违法企业,致使群众反映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挂牌督办,认真开展后督察
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督查督办事项,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基层政府未能及时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加强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后督察工作,认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突出、反复上访、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环境违法案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加紧解决,防止污染反弹。
(五)加强信息公开,接受舆论监督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要强化公众参与,积极推进信息公开,按环保专项行动要求,及时准确公布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相关信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2年3月底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6至8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处置及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2012年6月10日前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公开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9月至10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开展督查,并迎接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2012年11月10日前完成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更新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并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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