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服务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来政办发〔2010〕172号
颁布日期:2010-08-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服务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0〕172号

市级各行政审批和服务职能部门:

市委、市政府定于8月底搬迁市政务服务中心,届时,全市50个行政审批职能部门、6个公共服务单位将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为确保搬迁政务服务中心及推进行政审批服务集中办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按期完成,保证各部门进驻后能正常开展行政审批和服务工作,现就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刻制窗口行政审批和服务专用章。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要求,为提高行政审批和服务工作效率,实现权力阳光化运作,各进驻部门要刻制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用于审批(服务)办理确认。各部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后,将全面启用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对外办公,今后,除上报审批件外,各单位行政公章不再履行行政审批职能。为便于统一制作和管理,各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定制(每枚195元,费用由各窗口部门支付),名称统一为“XXX(单位名称)行政审批专用章”或“XXX(单位名称)政务服务专用章”。各单位启用新的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后,原来使用的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将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统一收回销毁。

二、明确单位分管领导、进驻窗口首席代表和工作人员。为加强对单位窗口的管理,确保各单位窗口高效、规范、廉洁开展行政审批和服务工作,各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对进驻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管理,同时,按桂政发〔2009〕15号文件要求明确窗口首席代表并授予审批(服务)权限(其中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应诉代理权授权率应达100%,制证权、审批权授权率应达80%以上,有条件的部门要争取达到“双百”目标,即向窗口授权100%,现场按时办结率100%)。真正实现一般事项实行“窗口”办结,即采取由部门窗口首席代表批准,“一级终审”的方法办理;必须由部门或部门办公会议批准的少数重大、复杂事项,原则上实行一审一核制,即由窗口首席代表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凡是有行政审批(服务)收费业务的窗口单位,须于8月25日前到与政务服务中心合作的商业银行开设收费专户。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为规范收费管理,杜绝行政审批(服务)中的腐败滋生,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的行政审批(服务)收费一律由一个收费窗口统一代收并按财政规定管理。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柳州市商业银行来宾支行与市政务服务中心合作,由其在新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营业网点为各窗口提供统一代收费的服务。为确保各部门进驻后审批(服务)收费工作正常开展,凡具有行政审批(服务)收费业务的窗口单位须于2010年8月25日前到柳州市商业银行来宾支行开设本单位收费专户,请各有关部门给予大力支持。

四、制作行政审批(服务)一次性告知卡。具体要求如下:

(一)内容要求

标题统一为“XXXXX(审批或服务事项名称)一次性告知卡”;内容包括:事项名称、办理窗口、办理程序、承诺办结时限、应提交材料、缴费标准、领证要求、重要提示、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请各单位保留电子版,并复制一份送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录入系统;审批(服务)事项名称、承诺办结时限以市法制办清理结果为准,因自治区清理结果未公布,我市暂不公布,请各单位主动与市法办或市政务中心管理办索取)。

(二)纸张和字体要求

纸张:统一使用32K彩色纸张印制;

字体:标题使用宋体加粗三号字,正文使用仿宋四号字体。

(三)请各单位于8月28日前自行制作、印制好本单位的一次性告知卡,并在进驻时正式启用。(印量由各单位根据窗口办件量确定,要求每件次都要有一次性告知)

五、请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做好相关衔接工作,请各窗口部门给予全力配合和支持。未尽事宜,请与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察协调科联系,联系人:吴淇强,电话:4272737,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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