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3〕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对煤矿的安全监督管理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毕委〔2011〕35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驻矿安监员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驻矿安监员队伍正规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一)进一步配齐配强驻矿安监员,夯实煤矿安全监管基础。按照《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毕委〔2011〕35号)要求,全区每个煤矿配备1名驻矿安监员,地区编办根据各县实际情况,2011年共下达了522名驻矿安监员的事业编制名额(不含威宁县)。目前,各县区编办共下达驻矿安监员编制526名,实际占编驻矿安监员450名。现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落实驻矿安监员招聘工作的通知》(黔安监煤矿〔2013〕167号)要求及全省驻矿安监员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我市结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保留的煤矿数量考虑配备驻矿安监员所需人数,还需配备80名(见附件1)。

驻矿安监员缺编的县区由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5号)要求进行落实。

(二)进一步明确驻矿安监员准入资格,严把驻矿安监员准入关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驻矿安监员招聘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各县区具体负责组织面向社会统一招聘驻矿安监员,要严把驻矿安监员准入关,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程序,严格考试,杜绝招聘不具备条件的驻矿安监员上岗。报考驻矿安监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煤炭类相关专业(采矿工程、矿井通风与安全技术、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勘察技术与工程、地质工程、矿山地质、采矿技术、矿山工程技术)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非上述煤炭类相关专业的需具备工科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2.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有煤炭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

同等条件下非事业编制现在岗的驻矿安监员,参加招聘考试时,笔试成绩加10分。

(三)进一步规范驻矿安监员待遇,稳定驻矿安监员队伍。我市驻矿安监员全部明确为各县区煤矿安监局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的正式工作人员,其驻矿安监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毕委〔2011〕3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5号)要求,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工资待遇参照公务员工资标准执行;其下井补助、出差补助等参照贵州煤监局毕节分局的标准执行。另外,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12〕168号)规定另行发放监管岗位津贴。

(四)进一步完善驻矿安监员考核激励机制,增强驻矿安监员工作积极性。各煤矿企业驻矿安监员由各县区煤矿安监局统一派驻和管理,对驻矿安监员实行分级管理,根据驻矿安监员的水平、能力和业绩等因素划分等级,制定驻矿安监员绩效考核制度,强化考核管理,建立“奖惩分明、能进能退”的驻矿安监员管理长效机制,对驻矿安监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按月度、季度、年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充分发挥分级分类管理的激励约束作用。驻矿安监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1.督促所驻煤矿隐患排查整改成绩突出,所驻煤矿全年无死亡及重大涉险事故、安全状况明显好转的。

2.在预防煤矿事故和抢险救灾等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

3.在煤矿安全工作中敢于同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二、进一步明确驻矿安监员工作职责

驻矿安监员应认真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前沿哨兵”的作用,切实加强驻矿安全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履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0号)第八条规定的职责。

(二)督促煤矿及矿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及毕节市的“四个100%”、“五个规定”及“一禁令”。

(三)督促煤矿严格执行各级煤矿监管监察部门指令,停产停建整改(顿)的煤矿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建设。

(四)监督煤矿杜绝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防止煤矿私挖滥采、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或搞隐蔽工程等行为。

(五)按时参加煤矿班前会议,监督煤矿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入井带班制度。

(六)监督煤矿严格执行“逢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抽后采”、“远距离放炮”等规定。

(七)监督煤矿出现突出预兆、透水预兆、停电停风、瓦斯超限或其他重大隐患时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驻矿安监员发现煤矿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瓦斯超限作业等重大隐患以及煤矿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时,必须及时向县级煤矿安监局报告。

三、进一步明确驻矿安监员履职要求,切实增强其履职意识

驻矿安监员要认真学习《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0号)等文件精神,增强履职意识,切实履行驻矿安监员督查职责。

(一)每人每周至少驻矿5天,每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其中夜间下井检查不少于5次),周末或节假日期间必须保证至少有一人驻矿,每次下井的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应详细填写《煤矿驻矿安监员工作日志》备查(见附件2),并及时督促煤矿整改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

(二)每人每月列席所驻煤矿的安全工作会议、班前会次数不少于15次,并应做好记录。

(三)每日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报所驻煤矿安全状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信息,按时填报《煤矿驻矿安监员工作日报表》(见附件3)。

(四)按时参加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成绩纳入考核。

(五)调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时,驻矿安监员履职情况将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

四、进一步加强驻矿安监员监督管理

各县区要建立健全驻矿安监员监督管理制度,强化教育培训、工作考核、责任追究等工作。

(一)档案管理。各县区煤矿安监局要建立健全驻矿安监员管理档案,将各驻矿安监员的履职、培训、考核、交流轮岗情况进行归档,定期向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上报驻矿安监员工作开展情况。驻矿安监员在同一煤矿驻矿监管满6个月的,要按照我市制定的《煤矿安全一线监管人员轮岗交流制度》(毕委办字〔2013〕82号)组织交流轮岗。

(二)教育培训。各县区煤矿安监局要按照我市制定的《煤矿安全培训制度》,对驻矿安监员开展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其中,煤炭类专业驻矿安监员岗前培训不少于10天,非煤炭类专业驻矿安监员不少于3个月。每年对驻矿安监员开展的业务培训不得少于2次,且不得少于30个课时。培训考试成绩计入年终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作待岗处理。

(三)工作考核。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执行情况及驻矿安监员履职情况作为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年终目标考核。

(三)廉洁自律。驻矿安监员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接受所驻煤矿的报酬、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得参加所驻煤矿安排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五)责任追究。驻矿安监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辞退或追究责任:

1.未按有关规定履职尽责,因工作失职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2.对发现煤矿通风、瓦斯抽采等主要系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既不制止也不报告的。

3.对发现煤矿超层越界、布置隐蔽工作面等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既不制止也不报告的。

4.发现明令停产整顿或停止作业未经批准擅自恢复作业既不制止也不报告的。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实施细则。

附件:1.各县区驻矿安监员配备情况表

2.毕节市煤矿驻矿安监员工作日志

3.煤矿驻矿安监员工作日报表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0日

附件1:

各县区驻矿安监员配备情况表

序号

县区

拟保留煤矿数

所需编制数

市下达编制数

县区下达编制数

实际占编数

需增编数

需招聘数

备注

1

七星关

17

34

34

34

27

0

7

2

大方县

31

62

60

60

47

2

15

3

黔西县

24

48

45

45

45

3

3

4

金沙县

56

112

118

118

115

0

0

5

织金县

51

102

102

102

98

0

4

6

纳雍县

48

96

95

96

67

0

29

7

赫章县

16

32

31

31

22

1

10

8

百管委

19

38

37

37

26

1

12

9

双山

新区

1

2

0

3

3

0

0

合计

263

526

522

526

450

7

80

附件2:

毕节市煤矿驻矿安监员工作日志

煤矿名称:

地址:

驻矿安监员姓名:

入驻时间:

驻矿安监员工作日志

日期:年月日

所驻煤矿生产建设状况

□正常生产□正常建设□停产整改(顿)□停建整改(顿)

当天驻矿工作内容

□入井监督检查□地面监督检查

每班入井人数

早班:

中班:

晚班:

矿级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及班前会召开时间

早班:带班矿长班前会时间:

中班:带班矿长班前会时间:

晚班:带班矿长班前会时间:

钻孔验收情况

□当天无钻孔验收

□当天进行钻孔验收验收地点:钻孔个数:

钻孔孔号及深度:

密闭管理情况

□当天无新设密闭□当天无密闭启封

□当天有新设密闭新设密闭地点:新设密闭编号:

□当天有密闭启封启封密闭地点:启封密闭编号:

瓦斯超限情况

□当天无瓦斯超限

□当天有瓦斯超限超限地点:瓦斯超限浓度:

瓦斯超限是否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是□否

远距离放炮情况

□未执行远距离放炮是否向县级煤矿安监局报告:□是□否

□执行远距离放炮采面放炮地点:

掘进工作面放炮地点:

上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存在的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备注

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名)

备注:驻矿安监员必须如实填写本表,严禁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附件3:

煤矿驻矿安监员工作日报表

填报日期:年月日驻矿安监员签名:

所驻煤矿生产建设状况

□正常生产□正常建设□停产整改(顿)□停建整改(顿)

当天驻矿工作内容

□入井监督检查□地面监督检查

矿级领导是否入井带班

□是□否

入井监督检查路线:

入井时间

出井时间

入井陪

同人员

是否执行远距离放炮

□是□否

是否执行逢掘必探

□是□否

是否执行先抽后采掘

□是□否

是否执行石门揭煤现场盯守

□是□否

地面监督

检查

□参加班前会□查阅煤矿技术资料□查阅入井检身、矿灯发放记录

上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存在的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备注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