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加快航线培育和旅游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加快航线培育和旅游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府办发〔2013〕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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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加快航线培育和旅游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
《黔西南州加快航线培育和旅游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
黔西南州加快航线培育和旅游业发展
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快黔西南州航线培育工作,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力度,激励旅游企业组织更多游客通过乘坐兴义机场航班到黔西南旅游,促进民航业和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
(一)组织旅游团队乘坐兴义机场航班或旅游包机到黔西南州旅游,每个航班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上,在州内住宿一晚以上,并游览两个(含两个)以上销售门票的旅游景区的组团社和地接社。
(二)组织旅游团队乘坐兴义机场航班到省外旅游的组团社。
第二条经费来源:在州航线培育基金中列支。
第三条奖励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的,按实际组织游客人数给予以下奖励:
1.组织单程乘坐兴义机场航班的,按每人50元给予奖励;往返乘坐兴义机场航班的,按每人100元给予奖励。
2.组织境内旅游包机的,按每人120元给予奖励;组织境外旅游包机(含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按每人150元给予奖励。
3.年度累计组织游客人数达到1000人(含1000人)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年度累计组织游客人数达到2000人(含2000人)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0元;年度累计组织游客人数超过3000人(含3000人)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60000元。
(二)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凭登机牌按单程乘坐兴义机场航班每人30元、往返乘坐兴义机场航班每人60元给予奖励。
(三)乘坐兴义机场航班或旅游包机进入黔西南州的旅游团队可享受黔西南州境内部分景区门票挂牌价的五折优惠(不含车、船、电梯)。
2013年度享受门票挂牌价的五折优惠的景区为:马岭河峡谷景区、万峰林景区、红椿景区、招堤景区、双乳峰景区。
(四)由旅行社组团乘坐兴义机场航班或旅游包机进入黔西南州的游客可享受星级饭店推出的相关优惠价。
第四条奖励程序:
组织旅游团队或旅游包机到黔西南州旅游的旅行社,在该旅游团队发团前须向黔西南州旅游局报告行程,报告行程的旅行社在该旅游团队(旅游包机)旅客返程后15个工作日内,向黔西南州旅游局申报奖励。黔西南州旅游局根据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累计一个季度兑现一次奖励资金。
(一)申报奖励的旅行社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向黔西南州旅游局提出的奖励申请并填写黔西南州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乘机奖励申请表》。
2.加盖申请提出社公章和黔西南州航线市场营销办公室公章的团队机票复印件;
3.旅游团队的行程表;
4.旅行社与黔西南州内酒店入住确认书;
5.旅行社与旅游景区部门游览确认书。
(二)组织旅游包机的旅行社申报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地接社向黔西南州旅游局提出的奖励申请并填写黔西南州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组织旅游包机乘机奖励申请表》。
2.航空公司与旅行社签定的包机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加盖地接社公章;
3.旅游团队的行程表、游客名单和证件号码(含身份证件、护照、进出境相关证件号码等);
4.旅行社与黔西南州酒店入住确认书;
5.旅行社与旅游景区部门游览确认书。
第五条对骗取奖励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旅行社,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全部奖励资金,给予同等资金处罚,3年内不再予以奖励,并依法追究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二)对参与作假的州内景区(点)、旅行社、星级宾馆(饭店),予以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理。
(三)在奖励旅行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实施,若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按奖励旅游社的实际游客人数和每人15元的标准,从州航线培育基金中划拨相关工作经费由州旅游局使用。
第七条本办法所涉及奖励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八条本办法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与州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各县(市)、新区(试验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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