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州府办函〔2014〕82号
颁布日期:2014-06-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2013年11月,国务院督查组对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省人民政府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根据省人民政府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州社会救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步伐

(一)提高对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充分整合利用各相关部门信息,对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为确定救助对象提供全面可靠的依据。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是确保准确、公正、高效认定救助对象的关键环节,是深入推进低保规范化建设、全面构建起“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低保工作格局的必然要求。各县(市、新区)要深化对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2014年全面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有效开展核对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的组织领导。各县(市、新区)尽快出台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具体明确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所涉及的公安、人社、住建、公积金管理、税务、工商、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扶贫、农业等相关部门(机构)的任务和职责、工作程序、方法、核对标准和时限要求。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快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建设。一是要尽快安排落实必要的工作力量和所需经费,在2014年内搭建起以州为单位,纵向联通县(市)两级民政部门,横向联通各相关部门(机构)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州民政局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抓紧实施平台建设。二是要制定科学规范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建设方案。按照民政部《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交换信息标准V1.0》,明确核对所需数据交换、共享的具体方法,规范数据格式和软件开发设计。三是要制定规范的核对工作信息化流程。县(市)级民政部门通过网络登陆核对平台,向核对平台提出核对申请并录入相关信息,由核对平台向州各相关部门(机构)的前置机发送核对指令和需核对的内容,各相关部门(机构)的前置机通过核对软件进行核对,并向核对平台反馈核对结果,县(市)级民政部门登陆接收或下载核对结果,向救助申请人或相关社会救助机构出具核对报告。四是注意保护救助申请人隐私。要坚持依申请人委托开展核对的原则,设置合理的核对标准,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够提供具体数据的存款等核对指标,有关部门(机构)只需要反馈救助申请人的有关数据是否在核对标准范围内即可。强化保密措施,确保数据安全,坚决防止涉及救助申请人隐私的信息被泄漏。

(四)积极开展信息核对工作。各县(市、新区)对社会救助新申请对象都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原救助对象要结合年度核查和季度核查进行核对。核对平台未建立前要采取手工方式核对。

二、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

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全州低保工作能力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是低保工作能力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仍然突出,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重视不够、落实不到位、超负荷运转等问题。各县(市、新区)要从夯实管理基础、落实管理责任、筑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最后一道安全网出发,进一步加强低保工作能力建设,抓好社会救助这项重要的惠民工程,确保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一)充实基层低保工作力量,确保有人办事。要认真落实黔府发〔2013〕14号文件关于“科学整合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做到各乡镇(街道)配备2名以上低保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的要求,采取调剂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每个乡镇(街道)配备2名以上低保工作人员,对低保对象超过3000人的乡镇(街道),增加1名以上低保工作人员。

(二)建立低保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有钱办事。各县(市、新区)要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和财力,建立低保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低保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服务人口、财政困难程度、绩效考核等因素对所辖乡镇(街道)给予适当补助。

三、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

(一)逐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五保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的群体,保障好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责任,是农村最基本的民生。目前,全州五保供养资金投入不足、供养标准偏低的问题仍较突出,各县(市、新区)五保供养标准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与全国、全省平均供养标准相比差距也较大。各县(市、新区)民政部门要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达到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总支出的80%以上”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投入,不断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逐步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努力扭转我州五保供养标准过低的局面。

(二)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新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为重要的民生实事,进行统一安排部署和督促指导。县(市、新区)民政部门要履行好五保供养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五保供养工作方案,当好政府参谋助手。

(三)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投入。各县(市、新区)要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关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的规定,将五保供养标准所需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从2014年起,州、县二级财政分别按人均100元、200元的标准,增加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投入。州民政局要将各县(市、新区)五保供养资金落实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对未按规定落实供养资金或供养标准过低的,州人民政府将及时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

(四)提高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水平。各县(市、新区)要积极申报和完成敬老院建设项目,大力提高敬老院管理水平和床位利用率,开展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星级敬老院创建活动。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