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微型企业扶持力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铜府办发〔2015〕55号
颁布日期:2015-03-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微型企业扶持力度的通知

铜府办发〔2015〕5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对微型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不断完善扶持微型企业发展配套措施和政策,及时解决微型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推动微型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用好扶持政策推动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17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断完善扶持措施

(一)实行双项指标管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年度指标由基础指标和调控指标分项下达。基础指标由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年初根据省下达的目标任务作安排,调控指标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逐级申请上报,由市领导小组初审并报经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下达。从2015年起,全市每年扶持微型企业1700户以上,全面兑现“3个15万元”政策,兑现财政补助资金7000万元以上(按比例:省级财政补助资金4520万元以上;市级财政补助资金450万元以上;县级财政补助资金2030万元以上),协调解决企业融资贷款2000万元以上,带动就业7000人以上。(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

(二)放宽部分重点行业扶持条件。对从事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和民族手工艺品加工的“四类”重点扶持行业微型企业,创业者实际货币投资额可从10万元放宽为不低于3万元;带动就业人数可从5人放宽为不少于2人,且原则上按照每2万元实际投资额带动1名就业人员进行确定。(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

(三)适当增加重点扶持行业范围。在原有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食品生产等六大类重点扶持行业外,各区(县)可结合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再行选定不超过两个行业作为重点扶持行业(从事第一产业的除外),经市领导小组初审报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各区(县)扶持的重点行业微型企业应不低于年度基础指标任务的60%。(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

(四)不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在微型企业申办过程中,对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微型企业,按照商事制度改革规定,全面实行先照后证,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年缴改备案,简化审批程序,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一)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市、县财政按照规定比例承担微型企业发展财政补助资金。市政府将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各区(县)政府也要将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县级承担部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财政补助款项拨付到位,及时兑现,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滞留财政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

(二)财政补助资金发放标准。除“四类”重点扶持行业微型企业外,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创业者实际货币投资额的50%,扣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提取的风险担保金0.35万元后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4.65万元(如: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则财政补助资金发放标准为10*50%-0.35=4.65万元。投资者投资高于1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最高也只能为4.65万元)。

“四类”重点扶持行业应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参照以下标准:应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实际货币投资额/10万元4.65万元(如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则应拨付财政补助资金=5/104.65=2.325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

(三)落实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有利于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征缴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简化办税程序,认真做好微型企业纳税情况统计工作,确保纳税有记录,统计无疏漏,保证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得到全面落实。2015年底前,对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在3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在2016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

(四)落实微型企业风险补偿机制。从2014年起,省级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提取10%和已安排的相关专项经费中筹集部分资金,建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市级建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设立专户管理,对承贷银行发放的微型企业扶持贷款形成的风险损失部分,经财政、审计、工商等部门审核后按照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1/3(市县财政各承担该部分的50%),金融机构承担1/3,担保机构承担1/3予以清算补偿。市属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融资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收取担保费率在2%以下的,市财政再行补助担保机构融资额0.5%。(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铜仁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审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

(五)严格执行零收费政策。微型企业发展所涉及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减免,实行零收费,切实减轻微型企业发展负担。(牵头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

三、完善微型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一)注重帮助微型企业成长。加强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为微型企业提供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鼓励微型企业利用电子商务从事经营活动,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和推广产品。(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

(二)引导微型企业集聚发展。大力培育产业园区、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园,积极推动支持微型企业入园发展,引导大中型企业拉动微型企业发展,鼓励微型企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

(三)建立微型企业帮扶机制。建立由各级政府、各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共同构成的微型企业帮扶机制,协助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微型企业“成活率”、“成长率”。(牵头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

(四)引导规范微型企业账务管理。结合税收政策和我市实际,实行有利于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征缴方式,引导微型企业规范建账。积极鼓励和引导第三方机构为微型企业提供代理记账服务,降低微型企业财务成本,促进微型企业规范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

(五)积极支持微型企业开拓市场。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可向微型企业产品予以倾斜。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同时,降低微型企业政府采购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交纳比例,加快货款审核支付进度。(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

四、严明各项工作纪律

(一)严格执行扶持微型企业创业评审规定。各区(县)基层工商分局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初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对微型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微型企业由区(县)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按照《关于做好微型企业创业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文件要求组织召开微型企业评审会,没有评审通过的一律不得发放微型企业营业执照。(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

(二)建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考评机制。市政府将开展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情况纳入各区(县)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考评结果的运用,充分调动各区(县)成员单位参与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将开展扶持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情况纳入金融机构考核评价体系,充分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牵头责任单位:市绩效办,市政府金融办,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大督办督查力度。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对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各项政策兑现执行情况每年开展两次督查。并以微型企业出生率、存活率、成长率为主要考评指标对各区(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通过定期通报、考核问责等方式,促进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确保扶持政策落实不出现偏差。同时,考评结果也将作为次年分配各区(县)基础指标的依据。(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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