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扶持航运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文号:海府〔2012〕79 号
颁布日期:2012-07-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扶持航运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海府〔2012〕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扶持航运业发展办法》已经2012年6月20日十五届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6日

海口市扶持航运业发展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促进本市航运业发展,鼓励和吸引船务公司在海口注册、新增运力,新辟航线和发展集装箱运输业务,促进港航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航运和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的扶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扶持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会计核算规范、依法纳税。

第四条鼓励船务公司在海口注册营运,对2012年1月1日以后在海口市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给予如下补贴和奖励:

(一)自开业年度起,前3年参照企业缴纳营业税市、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60%给予资金补贴,后2年按30%给予资金补贴。

(二)自获利年度起,前3年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市、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60%给予资金补贴,后2年按30%给予资金补贴。

(三)运力规模达到5000载重吨的奖励5万元、1万载重吨的奖励10万元、2万载重吨的奖励30万元、3万载重吨的奖励50万元、5万(含)载重吨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新注册的航运企业符合总部企业扶持条件的,按《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执行。

2012年1月1日以前在海口市注册运营的企业,总运力规模达到3万载重吨的奖励10万元、5万载重吨的奖励20万元、10万载重吨的奖励50万元、20万载重吨的奖励100万元、30万以上载重吨的奖励200万元。

第五条鼓励新增运力,船务公司新增船舶在本市注册且运营满一年的,新增运力部分,每载重吨一次性奖励60元。

第六条鼓励新开航线,对在海口港新开辟集装箱航线的,航线运行1年以上,平均每月不少于3个航次,在3年培育期之内,内贸集装箱干线每年补贴150万,外贸集装箱航线每年补贴300万。

第七条鼓励集装箱运输,对在海口港从事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当年完成总箱量比上年度实际增长部分,每标箱补贴60元。

第八条鼓励集装箱在海口港中转,对在海口港从事集装箱中转业务的企业,在海口港中转的内、外贸中转重箱每标箱补贴50元(按自然箱补贴)。

第九条鼓励集装箱甩挂运输,提高集装箱运输效率。对进出海口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过海口境内实行绿色通道。

第十条吸引和引进航运人才。对船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高级管理人才、大副和大管及以上任职资格的海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企业经营期内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扶持企业的认定和款额的拨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每年1月份向市交通港航局递交上年度补贴或奖励资金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市交通港航局受理企业申请,与港口经营管理单位共同核实后,形成补贴或奖励方案。

(三)市财政局对市交通港航局的补贴或方案进行复核,并报市政府批准。

(四)市财政局按市政府的决定发放资金。

(五)市审计局对补贴或奖励资金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航运企业申请本办法的奖励或扶持,若与本市其它优惠政策属同类型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交通港航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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