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冀发改就业[2009]670号 |
|---|---|
| 颁布日期:2009-06-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冀发改就业[2009]670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各县(市、区)发改局:
为认真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冀政〔2009〕94号)精神,现就发改系统当前做好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1.增强做好当前就业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当前就业工作面临的形势异常严峻。各级发改部门要充分认识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做好当前形势下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思想行动要统一到国家和省的总体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渠道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全力以赴抓紧抓好,加强协调和配合,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稳定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2.加大重大项目谋划和建设力度。重点是,围绕做大做强支柱产业,谋划市场前景广、产业链条长、符合循环经济和科学发展理念的重大产业支撑项目;围绕加快推动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程实施,谋划提高城市功能和承载能力的精品工程、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城市品位的亮点工程、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工程;围绕国家新增中央投资,谋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等方面的项目,切实组织好项目筛选,完善相关手续,争取各方面投资,及时协调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投资对就业的拉动作用。
3.鼓励和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促进就业和转移农村劳动力不仅是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市(县)都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劳动密集型产业重点项目,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扶持,争取早开工、早投产、早实现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培育形成劳动密集型产业群,充分吸纳本地劳动者就业。
4.大力发展服务业。要结合实施《河北省服务业振业规划》,深度挖掘服务业安置就业的巨大潜力。重点是,大力发展综合运输、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研发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并促进现代服务业与制造业互动发展;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吸纳能力强的生活性服务业,尤其是增加社区服务、旅游业、休闲娱乐等创业和就业成本较低行业的就业机会;鼓励和发展非全日制、临时制、弹性工作时间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创业形式。发改系统要做好服务业的总体规划编制、推动实施及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5.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各级发改部门要积极主动提供产业政策指导、投资项目咨询等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认真落实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掌握的支持手段应适当向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倾斜;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调整优化产品结构,发挥好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吸纳劳动力就业的作用。
6.发展县域经济拓展农民就近就业空间。各县(市)要根据不同县域特点、资源条件和发展水平,选准县域经济增长极,着力培育特色主导产业集群,进一步扩大县域经济二、三产业就业容量;支持发展有本地特色且具市场竞争力的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鼓励农民发展多种形式的乡村手工业和休闲农业、旅游农业,吸纳更多农民进入产业链条。
7.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围绕国家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各地要加大对农村公路、电网、农灌供电设施及农村社会事业建设力度,认真抓好农田水利、林业生态和水土保持、农业综合开发等工程项目建设,组织和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要进一步改进以工代赈项目实施方式,落实好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严格按照计划所列额度及时足额发放报酬,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8.抓好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按照国家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2009年要在去年试点基础上,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扩大建设范围,逐步解决县乡(镇)就业服务基础设施薄弱问题,推动城乡就业服务均等化。各级发改部门要认真做好调研工作,摸清底数,会同劳动部门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基础设施项目的谋划和管理,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9.加大就业创业培训力度。认真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创业就业能力。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农村留守群体社会化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农民工后顾之忧,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10.进一步加强就业状况的监测和就业工作的协调。就业是重要调控目标之一,各级发改部门必须高度关注就业形势及变化,及时与劳动、统计等部门进行沟通,掌握就业情况的调查统计信息,当前特别要掌握重点行业、停产半停产企业的运营情况,以及城镇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复转军人、返乡农民工的就业情况,配合劳动部门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城镇失业人员、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定期动态管理机制。在发改部门内部形成就业工作信息沟通和措施协调机制,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做好促进就业的工作。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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