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
(2013)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人民政府2013年政府规章计划》已经2013年5月30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落实好立法计划,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科学立法
政府立法要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创新驱动、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破除影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制度和体制障碍。在起草和审查规章草案中,要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善于通过法律规范体现党的方针、政策。要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规范与引导、管理与服务、权力与责任、公共利益与人民合法权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等方面的关系,实现从重视管理向管理服务相结合转变,从偏重公民义务向维护公民权益转变,要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结合我市实际,充分体现地方特色。
二、严格立法程序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邯郸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规定》的程序进行立法。起草部门要深入群众、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准确查找当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认真分析原因,研究解决办法。要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在报刊、政府网站上公布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本系统、本行业以及有关部门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听证会、论证会的笔录要作为立法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在起草工作中,要坚持从整体利益和改革开放的大局出发,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客观公正地解决立法矛盾。
立法项目在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制度廉洁性评估。规章起草完成后,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将“两个评估”报告和规章送审稿以正式文件形式一并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切实加强协调沟通
有关部门起草的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职权的,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认真研究,及时合理地提出意见、建议。对重大、复杂问题意见不一致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加强协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协调不成的,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四、按时保质完成立法任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统筹安排,认真做好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确保今年市政府立法任务的全面完成。对列入正式计划的项目,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切实保障人员和经费,尽早将较成熟的送审稿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不能按时报送的,起草部门要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对列入调研计划的项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组织调查研究,具备条件的可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7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2013年政府规章计划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
性质
起草
单位
完成
时限
正式项目
1
邯郸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及建筑分包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
市建设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月
2
邯郸市民用机场净空管理规定
制定
市交通运输局
8月
3
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制定
市公用事业局
9月
4
邯郸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修改
市科技局
7月
调研
项目
1
邯郸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制定
市公用事业局
2
邯郸市收费管理办法
制定
市物价局
3
邯郸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制定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4
邯郸市邮政管理办法
修正
市邮政管理局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