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冀环治领办〔2013〕1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

2013年12月30日

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

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冀环治领办〔2013〕11号)文件要求,有效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监管主体责任,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实现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切实改善全市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盲区死角为重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目标任务

以市、县(市、区)、工业园区(聚集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管委会)为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在全市11个县(市、区)、2个新区管委会(工业新区、滨湖新区)、22个工业园区(密集区)、104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和4409个行政村(居委会)建立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

二、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在全市范围内建设县、乡、村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并在省指导下,实行省、市、县、乡、村五级管理。市政府主要负责统一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各县(市、区、新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督促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落实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职责任务(各部门职责详见附件一)。各县(市、区、新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辖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一)网格划分

1.一级网格

我市的一级监管网格责任主体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管理范围为各自的行政区域。

2.二级网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负责在各自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在深州市工业聚集区等22个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县直工业园区(聚集区)独立建立二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为园区管委会(工业区名单详见附件二)。新审批建立的工业园区(聚集区),亦及时作为单元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园区管委会。

二级网格单元由责任主体设立专职的环保机构,并委托其相应的执法权,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

3.三级网格

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负责在各自辖区内以村(居)委会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成员实行分片负责制,并在三级网格单元内设置若干环保管理员。环保管理员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网格体系建设要求

1.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各级网格之间(县与乡、乡与村)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完善横向之间(部门)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和移交移送制度,加强协调联动,认真履行职责。

3.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

近期目标。2014年3月1日前,一级网格单元建立辖区内污染源信息收集、汇总、公开机制,以及二级网格单元间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二级网格单元设立污染源管理台账。2014年4月1日前,二级网格单元建立辖区内污染源信息收集、汇总、公开机制,以及三级网格单元间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三级网格单元设立污染源管理台账。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借助社会管理系统平台,运用视频监控等现代化手段,先行推进精细化、数字化管理。

远期目标。全市逐步统一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并逐级联网,完备市、县、乡、村级数据库;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三)监管职责

各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网格内的所有污染源(包括省、市直管企业)依法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一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负责指导和监督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对环保部门人员、机构、资金保障、执法装备、办公用房、现场执法等方面的政策和财力保障;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关停、停产治理、限期治理等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

2、二级网格单元的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秸秆禁烧、垃圾禁烧、杂草杂物禁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负责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制止、上报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协助环保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在一级网格的指导及委托下,对辖区排污企业、生态环境、环境安全隐患、建设项目、生态修复等方面实施监管;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等相关信息。

3、三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环保管理员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秸秆禁烧、垃圾禁烧、杂草杂物禁烧、非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并上报上级网格及协助调查处理;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机构)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等相关信息。

(四)网格运行

1.巡查。二级、三级网格的责任人员和环保管理员要对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

2.查处。一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二三级网格责任主体关于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必须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移送单位。对需多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一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监督。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社会舆论等,对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监督;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

5.评价。市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小组每半年对网格化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一、二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五)网格监督

1.人大政协监督。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纪检监察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三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环保监督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3年12月20日前)

市政府成立市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小组,组长由张凤国副市长担任,成员由环保、财政、人社、编制办、水务、工商、发改委、工信、公安、纪检监察、国土、电力、交通、农牧、安监、住建、城管、金融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肖燕芳副局长担任。全面安排部署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

(二)体系建立阶段(2013年12月20日–2014年1月1日)

市相关责任部门和一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一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确定各级网格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构成,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人、职能任务。二是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建档造册。三是明确各网格单元责任主体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2014年1月5日前,向市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办公室报送本地本部门制定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和体系建设进展情况报告。

(三)全面实施阶段(自2014年1月1日起)

全省网格化监管体系进入全面实施阶段,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及各级网格巡查、查处、反馈、监督、评价机制正式运行。各地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区域环境安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要在每年7月1日和次年1月1日前,分别向市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办公室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切实推进体系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工业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均要设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市直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责任,形成环境监管的强大合力。

(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

各级财政、人社、编办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大力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一是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网格化环境监管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设置乡(镇)、工业园区(聚集区)专职环保机构,落实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二级网格正常运转;三是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增加环境执法资金投入,阜城、故城、武邑等县要在2014年达到二级标准,武强、饶阳、枣强等县要在2015年达到二级标准。四是不断提高环境监管资金投入,推动“智慧环保”体系建设,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技术水平和监管效能。

(三)畅通环境监管信息

各级政府、管委会等一二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做到制度要上墙,会议有纪要。各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要就网格化建设及运行情况编制简报进行宣传报道和上报上一级网格,一级网格单元要至少每月编制一期简报,二级网格单元至少每季度编制一期。

(四)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管委会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制定网格化监管考核细则,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下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市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环境治理攻坚考核,对各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将严格问责。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小组名单

2、工业园区(聚集区)名单

3、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流程图

4、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监管体系中的职责

附件1:

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张凤国副市长

副组长:王建勇市政府副秘书长

吕松印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肖燕芳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晓明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洪波市人社局副局长

吴建国市编办副主任

梁开亮市水务局副局长

温敬业市工商局调研员

李宝聚市发改委副主任

张杰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调研员

李根红市工信局副调研员

杨丽菊市监察局常委

齐信军市国土局副局长

孙国忠市交通局党组成员

刘维庄市农牧局纪检组长

陈洪奇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小鸿市住建局副调研员

赵万福市城管局副书记、市城管办主任

罗永进中国人民银行衡水分行副行长

付文杰市供电公司副经理

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肖燕芳担任。

附件2:

工业园区(聚集区)名单

1、深州市工业聚集区

2、深州市化工区

3、深州市丝网工业园

4、饶阳新城区工业小区

5、饶阳县(马屯)丝网创业基地

6、安平县工业聚集区

7、武强县工业区

8、桃城区工业聚集区

9、桃城区赵圈循环经济园

10、枣强县皮毛工业聚集区

11、枣强县玻璃钢产业园

12、冀州市工业聚集区

13、冀州经济开发区

14、武邑县冀衡循环经济园

15、故城县营东工业区

16、衡德工业园区(夏庄工业项目区)

17、故城县东阳工业园区

18、冀鲁经济协作区(衡德工业园北区)

19、景县工业聚集区

20、景县海伟聚丙烯塑料工业园区

21、阜城工业园区

22、王谦寺镇工业聚集区

附件3: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流程图

省环保厅

省政府相关部门

监督

考核

省环境治理领导小组

市政府

指导指导

组监

指导织督指导

实考

施核

县政府、新区管委会

(一级网格)

环保监管

责任人

市政府

相关部门

市环保局

指导指导

监组监

管监管织督

排污企业

实考

施核监

乡政府、管委会

(二级网格)

县政府

相关部门

辖区面源

县环保局

指导指导

信访案件

污染纠纷

组监

监管织督

实考

施核督

环境安全隐患

突发环境事件

村委会

(三级网格)

乡政府

相关部门

环保派出或挂靠机构

指导指导

违法企业

监管监

人大监督

舆论监督

社会监督

监督员

附件4:

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监管体系中的职责

在网格化监管体系中,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及《衡水市协调联动机制》要求,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一、环保部门

(1)市环保局。履行市级环保部门监管职责;协调辖区内各县(市、区)级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联合监管,落实污染源监管责任,依法处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明确本级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建立污染源现场执法责任制,落实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

(2)县(市、区)环保部门。配合当地政府、管委会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对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及日常工作进行督导;指导和组织排污企业进行排污申报,建立污染源电子台账;依法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环境治理;强化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信访问题的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明确本级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建立污染源现场执法责任制,制定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

(3)乡镇、园区环保机构。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调查处理本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和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制定辖区内环境监管计划,全面排查和参与环境信访事项的调查,协助政府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现场检查,严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档案,对所有污染源和处理的环境问题文件组卷归档;定期向乡镇级政府和上级环保机构报告辖区内环境监管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二、发改部门。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充分做好清洁能源推广和高硫份、高挥发份煤质禁煤工作。

三、工信部门。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并采取移交移送等措施,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淘汰;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四、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以及移动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严把违法运输车辆上路关;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初检、年检,并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抽检工作;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行为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监察,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会同环保部门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

六、人事(编制)部门。设立乡(镇)级、园区管委会专门环保机构,拟定二、三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环保机构、人员编制意见。

七、国土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按要求进行土壤、地下水监测工作;严把建设项目征、用地审批关,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征、用地手续。

八、财政部门。将网格运行年度各项费用、数字网格化建立、聘请社会监督员、环保信息员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推动“智慧环保”体系和建设环境监察标准化能力建设,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正常运行,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技术水平和监管效能。

九、交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负责与衡水湖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治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一般公路两侧的界内秸秆、树叶和垃圾的禁烧工作;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杜绝扬尘污染。

十、水务部门。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防治水土流失;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负责衡水湖保护区及引水渠道内网箱养鱼等影响水质项目的监督管理,以及污染隐患的预警预测,严防衡水湖保护区及引水渠道发生污染事件;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严禁对违法企业擅自供水。

十一、农牧部门。依法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规范禽畜养殖业环境整改力度,取缔非法养殖;积极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全面开展秸秆禁烧工作;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施化肥和提高化肥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十二、工商部门。严把工商登记许可关。全面清理违法存在的有工商营业手续的企业,并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在受理申请登记、变更、年检工商执照时,对未依法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受理;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证无照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行使扣押、查封、取缔、责令改正等职权。

十三、安监部门。在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时,要查看项目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保部门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对违法生产的企业,向相关部门移交移送,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十四、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做好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等的具体管理工作。

十五、城管部门。负责做好露天烧烤、垃圾焚烧、露天喷漆、饮食摊点油烟等污染以及市区街道、煤炭、建材等场所的防扬尘措施的查处工作,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十六、金融部门。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对被环保及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十七、电力部门。在项目单位申请建设用电时,要注意核查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建设的审批文件。对违法建设项目、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拒不执行政府停产决定、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六小”等影响公共利益的非法排污企业,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的行政裁决后,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除与其形成的合同关系,配合政府的行政决定,停止供电。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人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

十八、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聘请环保信息员,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上报;负责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及时乡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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