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从近年来对市直各单位审计和检查情况看,多数行政事业单位能够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但也有个别单位法制意识不强、纪律观念淡薄,违规违纪现象较为突出。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经行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财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各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带头遵守有关财经纪律,把财务管理作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及时了解本单位财务工作情况,定期听取财务工作汇报。各行政事业单位相关负责同志都要认真学习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增强财经法制观念,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行为,确保各项财政财务收支全面、真实、合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二)强化责任。各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认真履行法定财务会计职责,对本单位会计工作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总责。要加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加强对财务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凡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三)健全机构。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素质的会计人员。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必须在内部有关机构中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

二、认真遵守财经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财经行为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落实财务收支相互制约机制,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内部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一)规范税收收入征缴行为。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加强对税收收入的征收管理。严格按照入库级次征缴财政收入,不得隐瞒截留、不征少征、延缓征缴税收收入。

(二)加强非税财政收入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做到应收尽收。各有关执收执罚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加强票据管理,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

(三)严格财务支出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要牢固树立节约意识,坚决控制一般性支出,勤俭办一切事业。大力压缩部门公用经费,严格控制公务购车用车、会议经费、公务接待费和出国(境)经费。严肃财经纪律,坚决制止铺张浪费行为。

(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力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意识,对财政专项资金要按照报账制等有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挪用或弥补办公经费。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对各类工程、货物和服务,必须通过政府采购进行采买。对政府投资的工程,必须实行投资评审和竣工决算审计,没有经过投资评审和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一律不得支付项目资金。

(五)规范资金账户管理。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开设银行账户,严禁开设多个资金账户,除上级文件特别规定外,各单位只能开设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和国库零余额两个资金账户,不得私自开立账户、不得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严格按照规定范围、限额支付现金,严禁超范围、超限额的现金支付。

(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对外投资和实物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统一核算,明确管理及使用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严禁未经批准对外投资或变相对外投资。实物资产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禁随意变卖、处置各类实物资产。

三、提高财务人员素质,认真执行国家财经纪律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选择综合素质高、业务精通的人员从事单位财务工作。通过各种有效措施,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质,促进单位财务工作健康、高效运行。

(一)选好用好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要求选人用人,所有财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具有较强的业务知识和组织能力,能够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要保持会计人员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要及时到财政部门备案。

(二)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质。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注重加强财务人员的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特别是针对各项财政改革,要积极了解新知识、掌握新政策,以适应新的工作需要。各单位对爱岗敬业、依法理财的财务人员,要给予奖励和重用,对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的人员要坚决调离岗位,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要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单位会计岗位责任必须明确,职务必须独立,会计、出纳必须分设,印鉴和支票等必须分设分管,重大财务事项要集体决策,并有严密的审核、审批和执行程序。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办理会计事项和核算各类经济业务。严禁仿造、变造会计凭证,严禁以虚假票据和其他虚假原始凭证列支,严禁虚设会计主体、虚立经济业务、隐瞒和转移财政资金。

四、大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监察、审计、财政部门与其他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一)监察机关要加大惩处力度。对于各行政事业单位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监察机关要给予严肃处理。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严肃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要予以立案调查,严厉惩处。要把查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作为查办案件的重点,密切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排查案件线索,组织精干力量集中突破,切实解决突出问题。

(二)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能。要按照《审计法》及《审计实施条例》要求,严格审计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违规行为。对于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高度重视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每一项审计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执行审计决定,切实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督检查。依据《预算法》、《会计法》及《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加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审查、稽核和监督检查,切实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该收缴的收缴、该罚款的罚款。对违纪违法问题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必须依纪依法移送有关部门,严格追究责任。

(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作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要积极移送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监察部门、检察机关查处的违反财经纪律的典型案件,要及时向财政、审计部门通报,在追究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同时,再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据管理职责做出相应的处理。要把处理事和处理人结合起来,把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结合起来,把内部通报和公开曝光结合起来,严厉惩处各类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坚决把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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