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批廊坊市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2010)76号
颁布日期:2010-07-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批廊坊市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

(201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廊政〔2009〕203号),以及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大力构建以政府、企业和重点群体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用监管平台”总体要求,今年3月份,市政府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启动第一批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工作,在各级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全市共征集信用信息420万条,目前非涉密信用信息已在全市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向全社会免费发布。

6月4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上明确要求“要把各级各有关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全部纳入信用监管平台,更好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会议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动第二批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归集完成后非涉密信用信息立即纳入社会信用监管平台,涉密信用信息将存储于授权信用信息数据库。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信用信息归集范围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及时向市政府信用办公室提供信用信息,具体归集目录见附表。

二、信用信息归集上报时间

1.市政府各部门严格按照目录要求,将涉及到的信用信息统一归集整理,7月30日前报送完毕。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参照目录要求归集的项目,责成专人统一归集整理本地对应信用信息内容,8月15日前报送完毕。

三、信用信息上报更新频率和格式

1.上报频率:按照《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廊坊市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2010)18号)要求,在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建设期间,市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建设、财政、国土部门每月上报更新一次;市政府其他部门每季度(或半年)上报更新一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参照上报频率执行。

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正式建成后,各级各部门将通过政府专网实时传输数据。

2.上报格式:为便于数据的自动导入和更新,上报数据统一使用EXCEL表格形式。

四、几点要求

1、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安排和各项工作要求,充分认识到归集信用信息工作是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牵涉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这项工作的成败,直接影响到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各项工作能否顺利实施,为此,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以解决。

2、周密组织,精心实施。这次信用信息归集工作,涉及单位多,面广、线长,覆盖全社会,各级各部门不得有丝毫麻痹大意。要强化质量意识,信用信息归集整理工作要紧紧围绕确保质量展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信用信息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要强化时间意识,全市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建设第一期已经结束,第二期即将启动,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时间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周密筹划,合理安排,早作计划,早作准备,统筹兼顾,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倒排时间表,精心安排好这项工作,确保如期上报信用信息。

3、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级各部门要精心组织,通力合作,明确工作措施,真正把责任细化分解到具体人员、具体岗位,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强化责任追究,对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到位、落实不到位,影响全市整体工作开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办法》要求,除进行全市通报外,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五、信用信息归集联系方式

信用信息归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为确保信用信息归集有序进行,市政府信用办公室将根据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开发进度,定期下发数据库字段格式,并随时与各级各单位进行工作联络。为此,对已明确具体负责人员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此项工作,对第一批未涉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具体负责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于7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信用办公室,电话:2331778,2331779。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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