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类物质行为的通告

颁布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类物质行为的通告

为确保全市食用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群众身体健康,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类物质行为通告如下:

一、目前,国家公布的“瘦肉精”类物质主要有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盐酸多巴胺、西马特罗、硫酸特布他林、班布特罗、盐酸齐帕特罗、盐酸氯丙那林、马布特罗、西布特罗、溴布特罗、酒石酸阿福特罗、富马酸福莫特罗和苯乙醇胺A等,以及含有上述成份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及其它化学物质。猪、牛、羊等动物被使用这类物质后,可长期残留在其体内,其产品属有毒、有害食品,人食用含有过量“瘦肉精”类物质的动物产品后,可造成中毒,甚至死亡。

二、严禁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含有“瘦肉精”类物质的药物;已经取得此类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要依法生产、经营,不得非法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或以其它方式提供含有“瘦肉精”类物质的药物。否则,将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严禁任何企业或个人(经纪人)在动物养殖、出栏、运输、屠宰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类物质;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经纪人)收购、贩运、屠宰含“瘦肉精”类物质的动物,以及销售、加工含“瘦肉精”类物质的动物产品。否则,将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79号)要求,组织对检测“瘦肉精”呈阳性的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各级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瘦肉精”阳性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

五、各级畜牧(农牧)、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工信、公安等部门,对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类物质的行为,依法予以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一经查实,予以500-10000元奖励。监督举报电话:

唐山市农牧局7216217

唐山市商务局12312

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41961(药品流通环节)、7252081(餐饮服务环节)

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

唐山市工商局12315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5906510

唐山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5908101

唐山市卫生局2826990

唐山市公安局253200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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