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政办字〔2011〕2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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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通知
政办字〔2011〕2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水平,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按照《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张政〔2011〕23号)要求,制定了《张家口市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张家口市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提高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学习法律要在内容上注重实用性,重点学习以下几方面法律知识: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分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公文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四条由市司法局负责制定全市学法用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坚持市政府常务会前学法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拟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年度学法计划,并根据本制度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提供市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干部法律学习用书和资料,选聘授课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坚持中心组学法制度。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每年度组织集中学习法律知识不少于4次,各单位中心组学法要做好专门记录,领导干部要有专门学法笔记。市司法局每年年底对各单位中心组学法情况进行检查,作为年终考核政府各部门的内容之一。
第七条坚持举办法制讲座制度。全市每年举办1-2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专题法制讲座,有针对性地对领导干部学法进行辅导。
第八条坚持培训制度。市司法局会同市行政学院每年组织领导干部进行2期以上法律知识培训,每期培训在8小时以上,并纳入年度领导干部培训计划。
第九条坚持自学与辅导相结合。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法内容。加强自学法律知识,每年自学法律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并结合工作实际撰写一篇学法用法方面的调研文章或心得体会。
第十条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各级领导干部要学以致用,做到“心中有法、虑必及法、言必合法、行必守法”,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模范,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本部门、本单位各项事务的能力,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第十一条坚持学法考核制度。凡新提拔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任前须由市司法局组织法律知识考试。每年年终,由市司法局牵头,会同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对于不学法、不懂法的干部,不得提拔重用。
第十二条实行双重管理、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制度,制定本单位学习法律的制度,并根据需要列席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体学习法律活动。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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