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 文号:汴政[ 2011 ] 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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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7-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通知
汴政[201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08年10月30日,市政府印发了《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重大隐患整改责任的通知》(汴政〔2008〕82号),明确了五项重大隐患的整改责任和要求。经过努力,其中三项重大隐患整改销号,目前尚有两项重大隐患正在整改之中。按照省政府和省政府安委会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落实重大隐患整改责任和要求,加快重大隐患整改消除,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新奥燃气公司燃气管线多处被占压、全市多台使用压缩天然气汽车列为2011年度市政府挂牌督办重大隐患。现将重大隐患的整改责任和要求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县区、部门和单位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做好整改工作,杜绝和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附件:重大隐患责任落实和整改要求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附件
重大隐患责任落实和整改要求
一、新奥燃气公司燃气管线多处被占压
已要求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日常检查,进行联合执法,妥善拆迁占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逐步消除事故隐患。
分管领导:王学杰
监督单位:市城管局
管理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新奥燃气公司
整改措施:
1.针对占压严重的砖混结构违章建造物,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督促各区政府要求用户自行拆除,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的,组织强制拆除;
2.对占压严重但确实无法拆除的建筑物,根据实际情况由用户申请或通过背街改造工程,新奥燃气公司对被占压管网进行改造或重新铺设;
3.对围墙占压的燃气管道,由新奥燃气公司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
4.对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物而又不进行管道改造的,燃气公司停止该段管道的供气,直至燃气安全隐患全部消除为止。
二、车用气瓶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或到期未年检
分管领导:蒋美兰
监督单位:市质监局
管理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公交总公司各出租运输公司
整改措施:
1.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对全市营运车辆的全面排查,督促使用天然气气瓶车辆及时进行检验、办证等;
2.市质监局协调我市有资质的检验单位,对未办证的车用气瓶一一检验办证,对到期未年检的车用气瓶核实年检;
3.市质监局督促各压缩天然气充装站严格气瓶检查,对无证或到期未年检的车用气瓶一律不得充气;
4.市质监局加强对全市车用压缩天然气充装站的监督检查,以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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