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洛政〔2013〕57号
洛阳新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4月18日市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5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使市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洛阳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落实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和市长交办的事项。
九、市长出国期间,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切实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勤奋工作,讲究效率,创新进取;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质量和效能;要清正廉洁,勤政廉政。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认真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适时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执法,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七、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规章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协调一致。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向市政府报告。
十九、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者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市政府前,要经过法律论证和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二十一、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完善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和办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十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规章、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例会讨论决定,市政府其他重要的决策,由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存在争议的,主管部门在提交建议时应当向市政府一并提交争议各方的理据。
二十五、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部署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二十七、凡以市政府名义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协议,须提前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例会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签订。签订协议的必须为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政府主管领导。
二十八、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及时跟踪、反馈并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通报、问责,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公文,除涉密的外,应当及时通过《洛阳市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公文,也应当在《洛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上公开。
三十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市政府决策事项媒体报道审批制度,确保相关新闻报道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严肃性,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政府工作动态和重大决策事项。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在档案馆、图书馆和行政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五、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相关职能部门协办。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及时处理来信来访。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会议制度
四十二、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例会、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例会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例会、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和各局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负责人,市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人,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或者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工作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可以采取听取报告、现场考察、重大问题讨论会等多种形式。市政府全体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和讨论的重大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做好有关事项的落实、催办、督办和反馈工作。
四十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提请市委审议的重要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研究审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及财政预决算;
(五)研究审定以市政府名义发布或批转的规章、决定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协议;
(六)讨论决定事关全市的重要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规划设计方案、重要资金使用、重要经济社会活动、重要工作计划、重要行政措施等;
(七)研究分析一定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市政府总体工作情况;
(八)研究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上报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九)讨论决定由市政府做出决定的表彰奖励和问责事项;
(十)定期听取全市信访、安全生产、命案攻坚、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十一)讨论决定需由市政府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五召开一次,如有紧急需要可随时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不讨论涉及经费、机构编制等事项。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凡涉及两个以上副市长工作范畴的,需经主管副市长进行协调,未经协调的,原则上不安排上会;经协调后仍有意见分歧的,由常务副市长再行协调,仍协调未果的由常务副市长确定是否提请常务会议进行裁定。
四十五、市长办公例会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部署市政府当前重点工作;
(二)通报需要市政府各位领导周知的事项;
(三)研究需要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其他相关领导帮助协调解决的事项;
(四)研究需要市政府2位以上主管领导共同推进的工作;
(五)研究涉及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有关行政费用减免等问题;
(六)研究涉及经费增减或专项资金使用的问题;
(七)研究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重点企业、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报送市政府,需要市长办公例会协调解决的事项;
(八)研究其它需要提请市长办公例会研究的事项。
市长办公例会原则上每月月初召开。
四十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主管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专项问题;
(二)研究市政府主管领导分管口涉及的预算内经费使用问题;
(三)研究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重点企业、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报送市政府,需要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解决的事项;
(四)研究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分管口重点工作推进问题;
(五)研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安排的重点工作;
(六)研究分管口提交的需要市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的其它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召开时间。
四十七、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项问题,安排一定时期内某个领域的工作。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八、市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例会或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请假。各部门负责人和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报告。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四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例会的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或市政府党组成员签发。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报告会议纪要的贯彻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对会议纪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催办、督查和反馈。
五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应当由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者经主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
第十章公文审批
五十一、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的规定,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通知》(豫政办〔2012〕143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洛政办〔2013〕1号)的要求印制。各类公文均应以组织名义按照市政府公文运转程序上报,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和需要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任何单位不得以机关名义或者机关负责人名义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多头报送。
五十二、各部门转发上级主管部门的公文,与其他部门或本市政策不一致的,应请示市政府后再发文。报送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三、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类公文,按紧急程度分为“特急件”、“急件”、“办理件”(一般件)三种等级,按规定时间限期办理。
五十四、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呈报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经相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按分工送主管副市长审批。需要市长审批的重大问题,由主管副市长审核后,再呈报市长。其他公文,由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报送有关领导阅批。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可圈阅表示“已阅知”;对已有拟办意见的非请示件,可圈阅表示“同意拟办意见”;对请示件所提出的请示事项和需作出明确答复的其他公文,应当提出具体意见,作出明确批示。审批的公文,要注明日期。
五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属主管副市长分工负责的阶段性、具体性工作的,由主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工交叉或综合性的,先由主管副市长、相关副市长审核,再送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其中属于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等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报请省政府或者市委决定的重要工作报告、计划、请示,由市长签发;转发部门的文件,经主管副市长同意后按程序签发。
五十七、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经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府主管领导签发;涉及人、财、物的重要公文,由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者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者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部门联合发文时,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负责人要主动与其它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主管副市长或者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十一章工作制度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科学、完备的工作制度,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建设高效政府。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采取定期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市政府各部门要每周、每月、每季度对照任务和目标进行重点检查,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十、市政府实行工作部署制度,安排部署市政府领导开会、视察、随机交办的各项重大工作,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部署的工作。
六十一、市政府实行一周工作预安排制度。市政府领导一周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经市政府秘书长统筹安排后呈市长、常务副市长把关确定。
六十二、市政府实行工作提示函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可以通过《工作提示函》,提请市政府帮助解决需要市政府出面争取的重大政策机遇、需要市政府研究决策的重要工作、本部门难以落实、不便协调的工作事项。
六十三、市政府实行工作沟通函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可以通过《工作沟通函》,提请政府其他部门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尽快办理其他部门《工作沟通函》中反映的事项和问题,并书面答复办理结果。
六十四、市政府实行周报制度。《市政府一周重要工作督查周报》通报每周市政府各项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并进行督查考核;《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落实反馈》通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落实情况,并进行督查考核。
六十五、市政府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每年度对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公务员进行测评和考核,考核结果和各单位的责任目标、奖惩挂钩,列入个人档案。
第十二章纪律和作风
六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者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七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一、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尽量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各县(市、区)负责人不要到辖区分界处迎送;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负责人在市内出差,照此原则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编印《政务参阅》,及时刊发市领导的考察报告、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有价值的调研报告,以及外地先进工作经验,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七十二、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确需市政府领导参加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应向市政府相关领导、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事先报告,待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凡由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调研、现场办公等活动(以下简称会议等公务活动),经市政府批准后,由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协调,主办部门负责筹备落实。
市政府领导确定参加的会议等公务活动,一律由主办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政府领导、秘书长、主管副秘书长审定。活动方案要合理安排,轻车简从,充分考虑行程、路线、车辆、人员、材料等方面的准备、沟通和衔接,务求严谨,避免脱节。
七十三、市政府领导不向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市领导本人审定。
七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通报市政府秘书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洛外出,应事先向市长和主管副市长报告。经同意后,应把外出的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等报市政府办公室。
七十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与分管口副秘书长(副主任)不能同时外出。副秘书长(副主任)外出或出访,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副主任外出时,要将外出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市政府应急办,保持通讯畅通,便于及时沟通联系。
七十六、市政府领导实行AB角制度。市政府领导外出,要提前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同时告知各自的A角或B角,外出期间分管口临时性工作由对应的市领导代为负责、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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