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洛阳市工业企业废气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洛阳市工业企业废气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4〕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14年洛阳市工业企业废气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4年3月21日

2014年洛阳市工业企业废气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治理力度,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洛政办〔201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的,以减少燃煤污染、降低工业废气排放为重点,持续实施蓝天工程,对大气污染严重的重点行业和企业的工业废气实施治理。

二、工作目标

通过治理,降低全市工业废气排放量,达到国家新的排放标准和省、市政府关于工业废气达标排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

三、整治对象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洛阳市的实际,2014年对大气污染严重的15个重点行业工业废气实施治理。火电行业、玻璃制造、陶瓷、陶粒、石油炼制、化肥、焦化、机械制造(包括铸造和热处理工艺)、铝工业、钢铁冶炼和压延、锻造、热处理行业要全部列入治理对象(已按新标准完成治理的除外);对耐火材料制造、有色金属冶炼和铸造行业,今年优先治理工业废气排放量大、对城市区及其周边大气环境影响比较大的企业。

各县(市、区)在治理过程中可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将没有纳入本方案的大气污染严重的企业列为整治对象。

四、整治任务

(一)火电行业废气治理

2014年6月底前,辖区燃煤机组完成脱硝设施建设和烟尘脱硫升级改造(已完成的机组除外),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硝达不到标准的要建设炉外脱硝设施。从2014年7月1日起,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要求,即烟尘≤30mg/Nm3,二氧化硫≤200mg/Nm3、氮氧化物≤100mg/Nm3,循环流化床锅炉氮氧化物≤200mg/Nm3。从2014年12月1日起,烟尘排放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烟尘≤20mg/Nm3)。电厂的煤场、灰场、渣场和其他产生扬尘(粉尘)的散流体原料堆放场实现全封闭,或按规范建设防风抑尘墙和喷淋设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非电力行业工业废气治理

2014年11月底前,对水泥行业、玻璃制造、陶瓷、陶粒、耐火材料、石油炼制、化肥、焦化、机械制造、钢铁冶炼和压延、铝工业(碳素)、有色金属冶炼、铸造等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实施工业废气治理。其中,玻璃行业完成脱硝设施建设;水泥行业实施脱硝治理,提前达到国家新标准要求;石油炼制行业催化裂化装置、炼焦行业完成烟尘治理。工业企业的煤场、灰场、渣场和其他产生扬尘(粉尘)的散流体原料堆放场实现全封闭,或按规范建设防风抑尘墙和喷淋设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水泥行业。水泥行业重点对矿山开采、水泥制造生产废气进行治理。外排废气排放提前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要求:破碎机、磨机、包装机、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20mg/Nm3,水泥窑及窑尾余热SO2≤200mg/Nm3,NOX≤400mg/Nm3,氟化物≤5mg/Nm3,汞及其化合物≤0.05mg/Nm3。

2.玻璃制造行业。电子玻璃制造企业重点治理玻璃熔炉产生的氮氧化物。工业废气排放提前达到《电子玻璃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495—2013)表2要求:其中,玻璃熔炉颗粒物≤50mg/Nm3,NOX≤700mg/Nm3;配料、碎玻璃等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30mg/Nm3。

平板玻璃制造企业重点治理玻璃熔炉产生的氮氧化物。工业废气排放达到《平板玻璃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表2要求:其中,玻璃熔炉颗粒物≤50mg/Nm3,NOX≤700mg/Nm3;在线镀膜尾气处理系统、配料、碎玻璃等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30mg/Nm3。

玻璃制造行业SO2排放执行《洛阳市城市清洁空气行动方案》规定标准:SO2≤200mg/Nm3。

3.陶瓷、陶粒行业。陶瓷、陶粒行业重点对原料制备、干燥及烧成阶段废气进行治理,外排废气排放达到《陶瓷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表5要求:颗粒物≤30mg/Nm3;SO2≤100mg/Nm3,喷雾干燥塔NOX≤240mg/Nm3,炉窑NOX≤300mg/Nm3。

无环保手续的陶粒企业要立即停止生产,若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必须于2014年9月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若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辖区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4.耐火材料制造行业。耐火材料制造行业重点对混料、窑炉废气进行治理。外排废气排放达到《洛阳市清洁城市空气行动方案》要求:烟尘≤50mg/Nm3,SO2≤200mg/Nm3。

5.石油炼制行业。石油炼制行业重点对催化、裂化、油品精制等工艺废气进行治理。废气排放达到《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区禁燃区烟尘控制区环境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的标准:烟尘≤50mg/Nm3,SO2≤200mg/Nm3;其它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NOx≤240mg/Nm3,HCl≤100mg/Nm3,苯≤12mg/Nm3,甲苯≤40mg/Nm3,二甲苯≤70mg/Nm3,沥青烟≤40mg/Nm3,非甲烷总烃≤120mg/Nm3。

6.化肥行业。化肥行业重点对燃煤设施废气进行治理。外排废气排放达到《洛阳市清洁城市空气行动方案》要求:烟尘≤50mg/Nm3,SO2≤200mg/Nm3;其它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

7.焦化行业。焦化行业重点对破碎、推焦、炼焦工艺废气进行治理。工业废气排放提前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5要求。

8.机械制造业。机械制造业重点对冶炼、热处理工艺废气进行治理。废气排放达到《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区禁燃区烟尘控制区环境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标准:烟尘≤50mg/Nm3,SO2≤200mg/Nm3;其它废气排放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或《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

9.钢铁冶炼和压延。钢铁冶炼行业重点对烧结机、球团焙烧设备,烧结机机尾、带式焙烧机机尾以及气体设备废气进行治理。工业废气排放提前达到《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2要求:烧结机球团焙烧设备颗粒物≤50mg/Nm3,SO2≤200mg/Nm3,NOX≤300mg/Nm3,氟化物≤4mg/Nm3,二噁英≤0.5,烧结机机尾、带式焙烧机机尾以及气体设备废气颗粒物≤30mg/Nm3。

钢铁压延行业重点对精轧设备,热处理炉废气进行治理。工业废气排放提前达到《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2要求:精轧机颗粒物≤30mg/Nm3,热处理炉颗粒物≤20mg/Nm3,热处理炉SO2≤150mg/Nm3,热处理炉NOx≤300mg/Nm3。

10.铝工业(碳素)。电解铝、氧化铝和碳素企业重点对生产工艺废气进行治理。工业废气排放达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表5要求。

11.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行业重点对氧化钼车间、制酸车间废气进行治理,外排废气排放达到《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要求:烟尘≤50mg/Nm3,SO2≤250mg/Nm3,铅及其化合物≤5mg/Nm3,汞及其化合物≤0.05mg/Nm3,砷及其化合物≤0.4mg/Nm3,硫酸雾≤20mg/Nm3。

12.铸造、锻造、热处理行业。铸造、锻造、热处理行业重点是拆除燃煤设施,改用清洁能源。铸、锻造烟气治理必须采用袋式除尘设备,烟尘排放浓度≤50mg/Nm3,热处理生产工艺外排废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非甲烷总烃≤120mg/Nm3限值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筹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完成辖区大气污染治理任务;有关企业和单位要担负起治理任务的责任主体,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认真完成治理任务;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协调、技术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工作。

(三)鼓励工作创新。鼓励各县(市、区)创新环保管理体制机制和措施,鼓励企业创新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保障技术,鼓励创新环保责任目标考核的方式方法,鼓励创新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运行机制。通过实践和创新,逐步建立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无缝衔接的管理体制、污染防治的“一键式”控制技术、部门联动的“一体化”运行机制,政府主导的“大环保”工作格局。

(四)加强监督检查。为了完成今年的大气治理任务,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任务完成情况督查一次,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治理进展,新闻媒体全程参与,对推进不力的单位和进展缓慢的企业将予以曝光。

(五)严格考核追究。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责任目标,对因长期停产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必须落实停供生产用水用电的措施。在企业完成治理任务,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由辖区政府实施关闭或强制拆除的企业,必须出具县级人民政府的关闭令和有关部门的注销手续。市政府将依据《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洛政办〔2014〕2号)和有关规定,对不能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对不能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责令停产治理。

附件:2014年洛阳市重点行业工业废气治理任务表

洛政办〔2014〕26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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