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濮政办〔2014〕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濮阳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11日

濮阳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减少成品油油气挥发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河南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我市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对全市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实施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安装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系统),减少汽油容器倒换过程中油气挥发排放。

(二)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储油库、油罐车和高速公路、城市建成区内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2015年6月底前完成其余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二、工作步骤

油气回收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准备(即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

1.各县(区)环保局会同商务、交通等部门开展对辖区内加油站、油罐车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安装油气回收系统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市环保局会同商务等部门对我市储油库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组织实施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2.各县(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辖区内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时间进度,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3.为确保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成效,各地应根据“库、车同步,先于油站”的原则安排回收治理工程进度。

4.油气回收改造治理企业的准入条件经省环保厅统一认定;中石化濮阳分公司、中石油濮阳销售分公司自行确定所属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的改造治理单位和使用设备,坚决杜绝无相关资质的企业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进入濮阳市场。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严格按照省质监局发布的技术规范执行。

(二)实施阶段(2014年11月12日至11月30日)

1.各县(区)环保局应根据本地区油气回收工作进度安排,对辖区内的加油站、油罐车分期分批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并督促各业主单位上报改造治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各业主单位应按照一站(车)一案的原则,逐站(车)上报治理改造技术方案和设计施工图,并在限期内完成治理改造。市环保局对辖区内储油库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并督促业主单位加快实施。

2.各县(区)环保、交通、商务、质监、安监、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现场指导和监管,加快推进治理工作。

3.位于农村地区,且周边无居民点、学校等敏感目标以及年销售汽油量不足800吨的加油站,应完成一次回收治理改造,并预留二次回收管线和接口。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应建设二次油气回收装置(系统),并预留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接口。

4.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要求,部分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原则上要同步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确有困难的可提出延迟申请,并预留相应接口。

(三)组织验收(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1.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完成后,储油库和加油站业主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或其他检测机构)对油气排放进行监测(检测),并出具验收监测(检测)报告;油罐车的验收检测,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要求,由业主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并出具验收检测报告。完成验收监测(检测)后,储油库业主单位向市环保局提交验收申请、油罐车和加油站业主单位向所在县(区)环保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验收监测(检测)报告和环保、住建、交通、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和单位联合验收所需的其他资料。

2.油库、加油站及油罐车污染物排放验收严格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国家《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431—2008)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

3.环保部门接到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验收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联合核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各相关单位分别出具相关文件和办理相关手续。

4.储油库及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后,要依法经过防爆电气检验、计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各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加油站、储油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实施日常监管。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后,凭检验合格证到交通部门年审。未到年审期限的油罐车完成改造后可提前进行年审。

三、工作要求

(一)油气排放治理要求

1.场界距离民用建筑物50米以内的加油站应预留油气后处理装置接口,处理储油罐小呼吸产生的油气排放。

2.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完成后,业主要将验收申请材料报当地环保局,并向所属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储油库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后,业主将验收申请材料报市环保局,并向市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油气治理改造防爆要求

1.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系列标准的要求,做好防爆电气改造工作,落实防爆、防火措施。

2.安监、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油气回收治理过程中的防爆、防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油气回收质量技术监督要求

加油站、储油罐、油罐车经过油气回收改造后,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其他要求

1.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装置或设施须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2.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必须在不影响地区油品稳定有序供应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实施,按时保质完成,避免因改造工程安排不当而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正常用油造成影响。

3.加装油气回收装置(系统)不得影响税务、计量、消防(包括安全距离)、车辆安全等性能,涉及防爆、安全、消防(包括安全距离)、计量、环评和车辆管理等审批事项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施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市环保、交通、商务、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共同监督油品经营单位和业主单位按照要求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各县(区)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由县(区)政府牵头,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得力。要开设审批、备案、验收等工作“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分批申报,限时审批、验收,提高效率,确保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二)强化监督管理

新建油库、加油站未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装置(系统),未经油气回收治理并验收通过的,商务部门不予通过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审核;油罐车未配套加装油气回收装置(系统)的,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年审手续和发放道路运输许可证。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未按时完成的,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同步依法予以处罚。

(三)部门协调联动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油气回收治理实施监督管理,环保部门牵头负责油气回收环保限期治理和组织有关单位参加联合验收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督促加油站、储油库经营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本方案的要求有序开展治理改造工作,严格成品油经营企业资质管理;安监部门负责加油站、储油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中的改造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质监部门负责计量器具和有关压力管道的监督管理工作;消防部门依法对施工改造场地提出消防要求。

(四)加大扶持力度

各县(区)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财政奖励或经济补助政策,全面推进本辖区的油库、加油站及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中石化濮阳分公司、中石油濮阳销售分公司等油品储运经营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制定油气回收总体计划,加强资金保障,确保治理工作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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