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6-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6]100号)精神,根据《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的通知》(信政[2007]2号)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政办[2006]146号)有关要求,现就切实加强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和人员到位。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要尽快完成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改革,真正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定岗定责,精干高效。
二、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到位。县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乡镇人民政府为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责任主体,在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乡道和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乡镇要建立养护管理站,养护人员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从每年列支的养护经费中解决,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三、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到位。市级财政要严格落实财政年度增收部分的3%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规定。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要严格按照各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兑现管理养护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确保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到位。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要充分发挥路政管理所行业职能,加大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力度,坚决依法制止农村公路车辆超载超限行为,切实保障农村公路畅通和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二○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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